第十五章 銀行基本法律法規
第四節 反洗錢法
考點:商業銀行的反洗錢義務【點擊試聽>>聽老師講解】
(1)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
金融機構應當依照《反洗錢法》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2)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采取符合反洗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3)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后、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后。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4)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5)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