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節 民法
考點:訴訟時效【點擊試聽>>聽老師講解】
1.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致使在訴訟中喪失勝訴權的法律制度。
2.訴訟時效的種類
訴訟時效分為普通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關系都適用于普通訴訟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特別訴訟時效根據不同情形.分為以下幾種:
(1)1年,《民法通則》第136條的四種情形: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3年,《環境保護法》第66條、《海商法》第265條。
(3)4年,《合同法》第129條。
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即《民法通則》第137條。
3.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止、中斷和延長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