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節(jié) 物權法和擔保法
考點:抵押【點擊試聽>>聽老師講解】
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設定為擔保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這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以抵押方式設定的擔保方式最突出的特點在于不轉移財產的占有。
備考提示
抵押和質押很重要的區(qū)別是抵押不轉移財產的占有。
1.抵押物的范圍
動產和不動產都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將有的動產也可以作為抵押物。
可以做抵押物的財產:①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②建設用地使用權;③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④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⑤交通運輸工具;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⑦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不可用于抵押的財產:①土地所有權;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⑥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備考提示
掌握哪些財產可以作為抵押物,哪些不可以。
2.抵押合同和抵押權的實現及最高額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