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節 民法
考點:民事法律行為【點擊試聽>>聽老師講解】
1.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2.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3.特征
(1)民事法律行為的主體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
(3)民事主體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設定、變更或終止一定民事法律行為關系為目的。
(4)民事法律行為依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
(5)民事法律行為是經法律確認和認可的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實,它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4.無效民事行為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5.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2)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6.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