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節 物權法和擔保法
考點:定金【點擊試聽>>聽老師講解】
1.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2.定金的生效與效力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3.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性質不同、效力不同、數額限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