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3 民事法律關系介紹
1.《民法通則》介紹
個人理財業務活動中法律關系的主體有兩個:金融機構和客戶。金融機構和客戶是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民事主體之間進行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
《民法通則》是我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它確定了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內容包括公民和法人的法律地位、民事法律行為、民事代理制度、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等。
2.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原則
(1)內容包括: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
(2)重點把握:誠實信用原則,指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應該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活動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則。
3.民事法律關系主體
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在個人理財業務中,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就是金融機構和個人客戶。這里的金融機構是法人組織.個人客戶一般是指公民(自然人)。
(1)公民(自然人)。
《民法通則》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作了以下規定:
①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包括本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具有平等性、不可轉讓性等特征,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的公民: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
第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第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個人理財業務的客戶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法人。
①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②成立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③分類: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入和社會團體法人。公司法人是最重要的企業法人形式。
4.民事代理制度
個人理財業務中客戶委托商業銀行理財.實質就是商業銀行代理客戶理財.客戶和商業銀行就是委托和代理關系。
(1)代理的特征。
①代理人須在代理權限內實施代理行為。
②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③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④代理行為須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⑤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2)代理權的類別: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3)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的基礎法律關系一般是委托合同關系。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的除外。
(4)代理的法律責任。
①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②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③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④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⑤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5)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①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⑤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②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③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⑤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難點點撥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備考提示
本考點需要考生記憶性的內容較多,本書只是節選了《民法通則》中的結構性內容以及重點的概念進行講解。重點掌握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和民事代理制度,為考試考查的重點。在掌握本書的基礎上,有精力的讀者可以參考教材或者《民法通則》將相關內容進行拓展。
考點4 合同法律關系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業務關系的協議。
2.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當事人應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時候,要保守商業秘密。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3.格式條款合同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格式條款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
4.無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5.合同中免責條款的無效
《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6.可撤銷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7.合同履行的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2)先履行抗辯權。
(3)不安抗辯權。
8.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
(1)違約金責任。
(2)賠償摜失。
(3)強制履行。
(4)定金責任。
(5)采取補救措施。
難點點撥
合同履行的抗辯權是重點也是難點.要注意區分三者的不同。
同時抗辯權,指應當同時履行的合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指存在履行順序的合同后履行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時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辯權,當合同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備考提示
本考點需要記憶的內容很多,格式條款、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抗辯權等都屬于常考考點,考生需要理解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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