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和監事履職評價
①監事會負責對商業銀行董事和監事履職的綜合評價,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最終評價結果并通報股東大會。
②根據董事的履職情況,依據評價結果將董事劃分為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三個級別。
③被評為基本稱職的董事,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組織會談,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進要求,如長期未能有效改進,商業銀行應當更換董事;
④被評為不稱職的董事: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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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薪酬機制
薪酬結構 | ①固定薪酬:商業銀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總額35%。 ②可變薪酬:包括績效薪酬和中長期各種激勵。商業銀行主要負責人的績效薪酬根據年度經營考核結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內確定。 ③福利性收入: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
薪酬支付 | ①基本薪酬按月支付,應根據薪酬年度總量計劃和分配方案支付基本薪酬。 ②績效薪酬應合理確定一定比例,根據經營情況和風險成本分期考核情況隨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剩余部分在財務年度結束后,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支付。 ③中長期激勵在協議約定的鎖定期到期后支付,鎖定期長短取決于相應各類風險持續的時間,至少為3年。 ④住房公積金、各種保險費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專戶管理。 ⑤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其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應高于50%。 |
薪酬管理 | ①薪酬管理制度: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銀行員工職位職級分類體系及其薪酬對應標準;基本薪酬的檔次分類及晉級辦法;績效薪酬的檔次分類及考核管理辦法;中長期激勵及特殊獎勵的考核管理辦法等。 ②績效考核指標體系:績效考核指標體系作為績效薪酬發放的依據,對考核結果中達不到相關指標要求的,對績效薪酬發放應進行約束或限制。 ③市場紀律約束:商業銀行應每年全面、及時、客觀、翔實地披露薪酬管理信息,并列為年度報告披露的重要部分。 |
(3)績效考核機制
原則與特點 | 原則:穩健經營、合規引領、戰略導向、綜合平衡、統一執行。 科學的績效考評具有四個特點: ①由傳統的財務指標轉向財務與非財務指標(內控及合規等)并重; ②由財務會計數據轉向財務會計與管理會計信息并重; ③由單一指標轉向單一指標與綜合指標(如風險調整后收益指標等)并重; ④由高管和特殊崗位從業人員(如交易員)績效考評轉向個人與機構并重。 |
指標 | 合規經營類指標、風險管理類指標、經營效益類指標、發展轉型類指標、社會責任類指標。 |
應用 | ①評定等級行; ②確定管理授權; ③分配信貸資源和財務費用; ④核定績效薪酬總額; ⑤評價高級管理人員和確定其績效薪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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