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據權利的概念
票據權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擁有票據而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第一順序請求權)和追索權(第二順序請求權)。
付款請求權:指持票人向票據主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追索權:持票人被拒絕承兌或得不到付款時,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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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據權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取得 | 從票據權利取得方式看,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從票據取得的主觀狀態看,分為善意取得和惡意取得。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或者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以無償或者不以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優于其前手的票據權利。 |
行使 | 指票據債權人請求票據債務人履行其票據債務行為。票據權利的行使,應當在票據債務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 |
保全 | 是指票據債權人為防止其票據權利的喪失,依據《票據法》規定而采取的行為。 |
消滅 |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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