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產申請人
債務人。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債權人。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清算人。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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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產案件的管轄
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破產開始的法律效果
①對債務人約束。
②禁止個別清償。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③對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的約束。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④關于破產申請受理前成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的處理。
⑤解除保全,中止執行。
⑥對其他民事程序的影響。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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