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的特征:社會危害性(基本特征);刑事違法性(法律特征)
(2)犯罪的構成
犯罪主體 |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單位。 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6周歲。 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不滿14周歲。 |
犯罪主觀方面 | 指犯罪主體對自己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
犯罪客體 | 指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
犯罪客觀方面 | 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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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①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②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③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4)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共同犯罪成立條件:①二人以上;②共同犯罪故意;③共同犯罪行為。
(5)單位犯罪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是單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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