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產宣告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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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
變價 | 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 |
分配 | 分配順序 | ①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②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③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分配方式 | 貨幣分配【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 |
分配方案 | 管理人擬定分配方案,債權人會議討論決定后,管理人將方案提交至人民法院裁定。 | |
執行分配 | 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管理人執行 |
(3)破產程序的終結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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