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 | 委托 | |
當事人數量 | 多方,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 | 委托人與受托人雙方 |
財產所有權變化 | 信托財產要從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 | 委托代理財產的所有權不發生變化 |
成立條件 | 有確定的信托財產 | 不一定以存在財產為前提,沒有確定的財產,委托代理關系也可以成立 |
名義 | 信托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事 | 代理人一般只能以委托人的名義行事 |
權限 | 信托受托人依據法律法規和信托合同規定管理運用信托財產,享有廣泛的權限和充分的自由,委托人不得干預 | 受托人的權限僅以委托人的授權為限,并且委托人可隨時可向受托人發出指令,對委托權限進行調整。 |
期限的穩定性 | 信托行為一經成立,原則上信托合同不能解除。期限穩定性強。 | 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可隨時撤銷解除委托代理關系,委托代理期限的穩定性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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