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 | 從票據權利取得方式看,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從票據取得的主觀狀態看,分為善意取得和惡意取得。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或者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以無償或者不以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優于其前手的票據權利。 |
行使 | 指票據債權人請求票據債務人履行其票據債務行為。票據權利的行使,應當在票據債務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 |
保全 | 是指票據債權人為防止其票據權利的喪失,依據《票據法》規定而采取的行為。 |
消滅 |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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