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總則
建筑消防設施均屬于質量檢測檢驗范圍,除外觀檢查為全檢外,安裝質量檢查不低于50%(僅限于竣工檢驗);功能檢測比例按下列條文執行,無明確要求的,不低于30%;首次檢測、檢驗不合格部分,復檢時加倍抽檢。
12.2 抽樣比例、數量及方法
12.2.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控制裝置。
12.2.1.1 集中報警控制器:均應檢測。
12.2.1.2 區域報警控制器和顯示器:少于5臺全檢;大于5臺抽檢50%,但不少于5臺。
12.2.1.3 火災探測器和手動報警按鈕:感煙、感溫、火焰和可燃氣體等不同類型的探測器分別按比例進行功能抽檢,少于100只,抽檢20只;大于100只,抽檢10%,但不少于20只。
12.2.2 火災事故廣播、消防通訊、消防電梯。
12.2.2.1 電話插孔:同手動報警按鈕。
12.2.2.2 與設備間通話,均應檢驗。
12.2.2.3 消防廣播,按每層抽檢不少于10%,但最少不少于1處。
12.2.2.4 消防電梯全檢。
12.2.3 滅火系統控制裝置。
12.2.3.1 末端試水裝置:少于5個全檢,大于5個抽檢20%,但不少于5個。
12.2.3.2 水流指示器:少于5個全檢,大于5個抽檢20%,但不少于5個。
12.2.3.3 室內消火栓箱啟泵按鈕:少于10個全檢;大于10個抽檢20%,但不少于10個。
12.2.3.4 鹵代烷和C02:按一組鋼瓶少于10只全檢;大于10只抽檢20%,但不少于10只。
12.2.4 火災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裝置。
12.2.4.1 應急燈和疏散指示燈:按防火分區各拙檢20%。
12.2.5 消防配電柜
12.2.5.1消防配電柜:均應檢測。
12.2.6 防排煙控制裝置。
12.2.6.1 防排煙設備(包括風機和防火閥):少于5個全檢;大于5個抽檢20%,但不少于5個。
12.2.6.2 防排煙閥(包括正壓送風口):按每個防火分區抽檢一處。
12.2.7 防火門、防火卷南控制裝置。
12.2.7.1 防火門、防火卷簾:少于5橙全檢;大于5樘抽檢20%,但不少于5樘。
12.3 按類別項目判定原則
12.3.1 實際檢驗的項目,在開通、聯動等功能正常的前提下,A類項目的檢驗合格率100%;B類項目的檢驗合格率不小于93%;C類項目的檢驗合格率不小于80%,判定為合格。
12.3.2 實際檢驗的項目,A類項目的檢驗合格率小于100%;B類項目的檢驗合格率小于93%;C類項目的檢驗合格率小于80%有其中之—者,判定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