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氣體滅火系統
6.1 鹵代烷自動滅火系統
6.1.1 滅火劑貯存容器
6.1.1.1 貯存容器合格證
技術要求:應具備強度試驗合格證、瓶頭閥合格證、密封試驗合格證。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查看各種合格證是否齊全。
6.1.1.2 貯存容器外觀
技術要求:
a)應無明顯碰撞變形、缺陷。
b)手動操作裝置應有鉛封。
檢驗類別:a)B,b)A
檢驗方法:目測。
6.1.1.3 貯存容器規格
技術要求:同一系統的貯存容器的規格、尺寸要一致,其高度差不應超過10mm。
檢驗類別:B
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
檢驗方法:目測,用鋼卷尺測量同一系統貯存容器的安裝高度差。
6.1.1.4 貯存容器壓力表
技術要求:
a)壓力表無明顯機械損傷。
b)壓力表在同一系統中的安裝方向應一致,其正面朝向操作面。
c)同一系統中貯存容器上的壓力表的安裝高度差應小于5mm,相差較大時,允許使用墊片調整。
檢驗類別:a)B,b)c)C
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
檢驗方法:目測,用鋼卷尺測量同一系統貯存容器上的壓力表的安裝高度差。
6.1.1.5 貯存容器的顏色和編號
技術要求:
a)外表面應噴涂紅色油漆,并應用其它顏色在其正面噴上滅火劑名稱。
b)每一個貯存容器應在滅火劑名稱下用阿拉伯數字噴上編號,阿拉伯數字的字體尺寸不應小于120mm。
檢驗類別:a)b)C
檢驗器具:0—5m鋼卷尺。
檢驗方法:目測,用鋼卷尺測量阿拉伯數字編號的字體尺寸。
6.1.1.6 貯存容器記錄
技術要求:應有永久性標志或記錄,其內容包括:編號、充裝量、充裝日期等。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現場查看。
6.1.1.7 滅火劑增壓精度
技術要求:
a)鹵代烷滅火系統的貯存壓力應根據環境溫度按設計校正,校正壓力不應低于設計貯存壓力,且不得超過設計貯存壓力的5%。
b)同一防護區各貯存容器內充裝滅火劑量和充裝壓力均應相符。
檢驗類別:a)b)B
檢驗方法:查看每鋼瓶的充裝壓力及記錄。
6.1.1.8 貯存容器的安裝
技術要求:
a)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其位置與設計位置的允許偏差距離不應大于300mm,且其操作面距離或操作面之間距離不宜小于1.0m,并不得增加滅火劑輸送管道的管件。
b)貯存容器必須固定在支架上,支架與建筑構件固定應牢固可靠,釋放滅火劑時不得產生晃動,且應作防腐處理。
檢驗類別:a)C,b)B
檢驗器具:0—5m鋼卷尺。
檢驗方法:用鋼卷尺測量貯存容器的安裝位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晃動瓶架,觀察是否牢固;進行聯動噴射試驗時,觀察是否產生振動。
6.1.2 貯瓶間
6.1.2.1 溫濕度
技術要求:室內溫度0一50℃,室內濕度不大于85%(RH)。
檢驗類別:B
檢驗器具:數字溫濕度表。
檢驗方法:在貯瓶間測兩點的溫濕度取平均值。
6.1.2.2 位置
技術要求:符合規范要求。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目測,核對設計圖紙。
6.1.2.3 燈光照度
技術要求:貯瓶間照明燈照度不得低于80Lx,瓶頭閥處照度不得低于100Lx。
檢驗類別:B
檢驗器具:照度計。
檢驗方法:用照度計測量貯瓶間照度和瓶頭閥處照度。
6.1.3 集流管
6.1.3.1 合格證及施工記錄
技術要求:應具有出廠檢驗報告與合格證。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查看集流管是否有出廠檢驗報告與合格證。
6.1.3.2 外觀
技術要求:
a)應采用焊接方法制造,焊縫處應平整,無氣泡、夾渣等缺陷;集流管焊接后,內外應進行鍍鋅處理。
b)表面應涂紅色油漆。
檢驗類別:a)b)C
檢驗方法:查看集流管的焊接質量及是否進行鍍鋅和涂紅漆處理。
6.1.3.3 泄壓裝置
技術要求:安裝有泄壓裝置的集流管,泄壓裝置的泄壓方向不得朝向操作面。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現場查看。
6.1.3.4 水壓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
技術要求:
a)進行水壓強度試驗時,升壓要緩慢,達到試驗壓力后穩壓5min,目測無變形為合格。
b)嚴密性試驗在水壓強度試驗后進行,試驗介質可采用空氣或氮氣,將集流管放在水槽中,緩慢升壓到壓力后,穩壓5min,無氣泡泄漏為合 格。水壓強度試驗和試驗的壓力按表8確定。
檢驗方法:按技術要求進行水壓試驗和嚴密性試驗,或查看施工單位管道試壓記錄是否與技術要求相符。
6.1.4 單向閥
6.1.4.1 合格證
技術要求:應具有出廠合格證和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安裝前應進行水壓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查看單向閥的出廠合格證和檢驗報告,以及水壓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記錄是否符合技術 要求。
6.1.4.2 外觀和銘牌標志
技術要求:
a)外觀應無加工缺陷,無碰撞損傷。
b)銘牌標志齊全。
檢驗類別:a)B,b)C
檢驗方法:現場查看。
6.1.5 選擇閥
6.1.5.1 合格證
技術要求:應具有出廠合格證和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安裝前應進行水壓強度試驗和密封性試驗,試驗應符合l4103—93的規定。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查看選擇閥的合格證和檢驗報告,以及水壓強度試驗和密封性試驗是否符合要求。
6.1.5.2 外觀
技術要求:
a)外觀應無加工缺陷,無碰撞外傷。
b)銘牌標志齊全。
檢驗類別:a)B,b)C
檢驗方法:現場查看。
6.1.5.3 安裝
技術要求:
a)選擇閥操作手柄應安裝在操作面一側,當安裝高度超過1.7m時應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b)采用螺紋連接的選擇閥,其與管道連接處宜采用活接頭。
檢驗類別:a)b)C
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
檢驗方法:目測,用鋼卷尺測量選擇閥手柄操作高度。
6.1.5.4 防護區標識
技術要求:每個選擇閥上均應配置標明防護區名稱和編號的永久性標記牌,并將其固定在操作手柄附近便于識別的地方。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現場查看。
6.1.6 氣體驅動裝置(啟動鋼瓶)
6.1.6.1 外觀
技術要求:
a)貯存容器無明顯碰撞變形。
b)手動按鈕上有完整鉛封。
c)連接螺紋及密封端面無明顯損傷或缺陷。
檢驗類別:a)B,b)c)A
檢驗方法:目測。
6.1.6.2 壓力表
技術要求:
a)壓力表上面的指示壓力符合設計要求,壓力表的正面朝向操作面。
b)多個氣體驅動裝置集中安裝時其壓力表高度相同,相差不應大于5mm。
檢驗類別:a)b)C
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
檢驗方法:目測,用鋼卷尺測量壓力表安裝高差。
6.1.6.3 名稱和編號
技術要求:氣體驅動裝置的正面應標明驅動介質名稱,如N2;在該名稱下方標明對應防護區名稱的編號。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現場查看。
6.1.6.4 安裝
技術要求:氣體驅動裝置的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其偏差應小于一具驅動裝置的直徑;氣體驅動裝置應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
檢驗類別:B
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
檢驗方法:用鋼卷尺測量驅動裝置的位置安裝偏差;晃動瓶架,觀察是否固定牢軍。
6.1.7 氣動驅動裝置的管道
6.1.7.1 外觀
技術要求:外觀應平整光滑,彎曲部分內外側形式規則平整。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目測。
6.1.7.2 連接方式
技術要求:應用護口式或卡套式連接,連接應緊密,并應符合標準規定。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現場查看。
6.1.7.3 安裝
技術要求:
a)應平行或垂直布置,整齊且交叉少、平行或交叉管路之間的間距不小于10mm。
b)平行管路應用管夾固定,管夾之間的間距不應大于0.6m,轉彎處或有接頭處應增設一個管夾。
c)應沿建筑構件、設備或固定支架布置和固定,間距為0.6m。
檢驗類別:a)b)c)B
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
檢驗方法:目測,用鋼卷尺測量管夾和支架間距。
6.1.7.4 氣密性實驗
技術要求:安裝后應進行氣壓嚴密性實驗。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查看施工單位管道試壓記錄是否與規范相符。
6.1.8 滅火劑輸送管道
6.1.8.1 合格證
技術要求:管道及管道附件應具有制造廠合格證明書,其規格、型號及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螺紋連接的管接頭有壓力、規格和制造廠的符號標記。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現場查看。
6.1.8.2 外觀
技術要求:
a)管道及管道附件應平整光滑,不得有碰撞腐蝕及加上缺陷;管螺紋錘角密封面不得有劃痕、刮傷、凹陷、啃刀等缺陷;管道及管道附件內外表面應進行鍍鋅處理,鍍層應牢靠均勻,不得脫落。
b)管道和管件的外觀應有按防護區的裝配順序打印(鋼印)的編號。
檢驗類別:a)B,b)C
檢驗方法:目測。
6.1.8.3 管道連接方式
技術要求:公稱直徑等于或小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螺紋連接;公稱直徑大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法蘭連接。
檢驗類別:B
檢驗器具:0一200mm游標卡尺。
檢驗方法:用卡尺測量管道的直徑,檢查管道的連接方式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6.1.8.4 管道的坡度、坡向
技術要求: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管道應水平安裝,不應設倒坡。
檢驗類別:C
檢驗器具:水平儀。
檢驗方法:用水平儀測量管道的坡度,并觀察坡向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6.1.8.5 管道穿過墻壁、樓板的要求
技術要求:管道穿過墻壁、樓板處應安裝套管,穿過墻壁的套管長度應大于墻厚20一25mm,穿過樓板的套管應高出地面50mm,管道與套管間的空隙應采用柔性不燃材料填塞密實。
檢驗類別:B
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
檢驗方法:目測,用鋼卷尺測量套管高出墻面和樓板的高度。
6.1.8.6 管道防變形處理
技術要求:管道不宜通過建筑變形縫,必須通過時應做防變形處理。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現場查看。
6.1.8.7 管道末端噴嘴的固定
技術要求:管道末端噴嘴處應采用支架固定,噴嘴距支架的距離應不大于500mm。
檢驗類別:C
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
檢驗方法:目測,用鋼卷尺測量噴嘴距支架的距離。
6.1.8.8 管道的支、吊架間距
技術要求:管道的支、吊架間距不應大于表9規定的最大間距。
檢驗類別:C
檢驗器具:0一200mm游標卡尺,0—5m鋼卷尺。
檢驗方法:用游標卡尺測量管通的直徑,用鋼卷尺測量管道支、吊架的間距,看是否符合上表的規定。
6.1.8.9 管路顏色
技術要求:滅火劑輸送管路的外表面應涂以紅色消防標志。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目測。
6.1.9 噴嘴
6.1.9.1 合格證
技術要求: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并具有制造廠的合格證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的檢驗報告。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現場查看。
6.1.9.2 外觀
技術要求:
a)螺紋密封面良好,不得有劃痕、刮傷、凹陷、啃刀等缺陷,內外表面無臟物。
b)噴口或噴孔的尺寸,精度應達到設計和標準要求。
c)噴嘴上有型號、規格標記。
檢驗類別:a)b)B,c)C
檢驗器具:0一200mm游標卡尺。
檢驗方法:目測,用游標卡尺測量噴口或噴孔的尺寸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6.1.9.3 安裝間距
技術要求:
a)應符合設計要求,并保證防護區平面上的任何部位都在噴嘴的覆蓋面積之內。
b)距墻面的距離不宜小于噴頭間距的1/3,且不大于2/3。
檢驗類別:a)b)B
檢驗器具:0—20m卷尺。
檢驗方法:用卷尺測量兩相鄰噴嘴的間距,測量噴嘴與墻面的間距,應滿足技術要求。
6.1.9.4 連接
技術要求:噴嘴與連接管之間應采用密封材料密封。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現場查看。
6.1.10 防護區設置安裝要求
6.1.10.1 管網滅火系統的防護區面積和容積
技術要求:當采用管網滅火系統時,一個防護區的面積不宜大于500m2,容積不宜大于2000m3。
檢驗類別:C
檢驗器具:0一50m卷尺。
檢驗方法:用卷尺測量防護區的面積和容積,檢查其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6.1.10.2 預制滅火裝置的防護區面積和容積
技術要求:當采用預制滅火裝置時,一個防護區的面積不宜大于100m2,容積不宜大于300m3,且使用的預制滅火裝置數量不應超過8個。
檢驗類別:C
檢驗器具:O一50m卷尺。
檢驗方法:用卷尺測量防護區的面積和容積,檢查滅火裝置數量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6.1.10.3 防護區構件要求
技術要求:
a)隔墻和門的耐火極限均不宜低于0.50h;吊頂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窗戶應采用鋼化玻璃或鉛絲玻璃。
b)防護區的圍墻構件的允許壓強,均不宜低于1.2KPa(防護區內外氣體的壓力差)。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現場查看有關圍護構件的資料。
6.1.10.4 防護區開口設置
技術要求:防護區不宜開口,如必須開口時,宜設置自動關閉裝置;當設置自動關閉裝置確實有困難時,不能關閉的開口面積不宜過大,要求浸漬時間達10min時,開口面積與防護區面積的比值不宜大子0.2%,要求浸漬時間為1min的不宜大于1%。
檢驗類別:B
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
檢驗方法:根據不同的情況測量并計算防護區開口面積與防護區面積的比值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6.1.10.5 泄壓口設置
技術要求:防護區內有泄壓口時,宜設在外墻上,其位置應在距地面高度2/3以上的室內凈高處。當防護區設有防爆泄壓孔或門窗縫隙沒設封條的,可不設泄壓口。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目測。
6.1.10.6 安全要求
技術要求:
a)在經常有人的防護區內設置的無管網滅火裝置應有切斷自動控制系統的手動裝置。
b)防護區內應設置火災和滅火劑釋放的聲報警器;在防護區的每個入口處應設置光報警器和采用鹵代烷滅火系統的防護標志。
c)在疏散通道與出口處,應設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d)防護區內應配置專用的空氣呼吸器或氧氣呼吸器。
檢驗類別:a)A,b)d)B,c)C
檢驗方法:目測。
6.1.10.7 自動控制啟動條件
技術要求:應在接到兩個獨立的火災信號后才能啟動。
檢驗類別:A
檢驗方法:檢查防護區內是否設置有兩種不同類型或兩組同一類型的火災探測器。只有當兩種不同類型或兩組同一類型的火災探測器均檢測出防護區內存在著火災時,才能發出釋放滅火劑的指令。
6.1.11 系統功能試驗
6.1.11.1 啟動方式
技術要求:管網滅火系統應有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及機械應急操作三種啟動方式。預制滅火裝置應有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兩種方式。
檢驗類別:A
檢驗方法:目測。
6.1.11.2 聯動滅火試驗
技術要求:
a)滅火系統接到滅火指令后能正常啟動,噴射正常。
b)在報警、噴射各階段,防護區有聲光報警信號。
c)聯動設備接到控制指令應可靠動作,能可靠切斷防護區非消防電源。
d)被測鋼瓶上壓力表指針歸零。
檢驗類別:a)c)A,b)B,d)C
檢驗器具:火災探測器試驗器,充有氮氣或壓縮空氣的滅火瓶組,秒表等。
檢驗方法:
a)任選某一保護區,選擇相應數量充有氮氣或壓縮空氣的貯存容器取代滅火劑貯瓶進行試驗。
b)貯存容器與其它啟動元件的連接方式不變。
c)打開控制臺電源,將控制臺的開關扳向“自動”位置。
d)將被測防護區的門、窗打開。
e)用火災探測器試驗器使火災探測器產生兩個獨立的火災報警信號,啟動滅火系統,噴射出氮氣或壓縮空氣。
f)觀察氮氣或壓縮空氣噴射是否暢通。
g)測定系統延時時間是否在規定的30s,觀察控制臺溫、煙兩種報警是否按程序動作,藥劑釋放顯示燈是否正常。
h)觀察啟動或關閉風機、防排煙閥、通風空調、切斷非消防電源的動作是否正常,聲、光報警是否按程序動作。
i)觀察被試鋼瓶上的壓力表指針是否歸零。
j)試驗后,更換試驗用貯存容器,使系統恢復正常工作狀態。
6.1.11.3 手動滅火試驗
技術要求:
a)啟動手動滅火按鈕后,滅火系統應能可靠、正常的啟動、噴射。
b)在報警,噴射各階段,防護區有正常的聲光報警。
c)聯動設備控制指令應可靠動作,能正常切斷火場電源。
d)被測鋼瓶上壓力表指針歸零。
e)自動、手動狀態下,在延時時間內系統可被緊急啟動和切斷。
檢驗類別:a)c)e)A,b)B,d)C
檢驗器具:火災探測器試驗器,充有氮氣或壓縮空氣的滅火瓶組,0一10MPa壓力表、秒表等。
檢驗方法:
a)任選某一防護區,選擇相應數量充有氮氣或壓縮空氣的貯存容器取代滅火劑貯瓶進行試驗。
b)貯存容器與其它啟動元件的連接方式不變。
c)打開控制臺電源,將控制臺的轉換開關扳向“手動”的位置。
d)將被測防護區的門、窗打開。
e)用火災探測器試驗器分別對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器送煙加溫使其報警。
f)按下手動滅火按鈕啟動滅火系統。
g)觀察噴射管路、噴嘴是否暢通,管道是否有泄漏現象,測定系統延時時間是否在30s以內。
h)觀察啟動或關閉風機、防排煙閥、通風空調口、切斷非消防電源的動作是否正常,聲、光報警是否符合要求。
i)觀察控制臺聲光報警顯示是否正常按程序動作,藥劑釋放顯示燈是否正常。
j)試驗后更換試驗用的貯存容器,使系統恢復正常狀態。
k)對任一防護區,在自動、手動狀態下,進行手動啟動和切斷模擬試驗。
6.1.11.4 滅火試驗:根據用戶和消防監督機構要求確定是否進行。
技術要求:
a)要在10s(特殊情況不宜大于15s)內可靠撲滅模擬的初期火災。
b)末端噴嘴最低工作壓力不應小于0.31MPa。
c)檢查防排煙設備、電動防火閥、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關閉空調、風機,切斷火場電源等消防控制設備的控制顯示功能是否正常。
檢驗類別:A
檢驗器具:
a)示波器;
b)動態應變儀;
c)電阻箱;
d)活塞式測力計;
e)壓力傳感器;
f)交流穩壓電源;
g)壓力表;
h)點式測溫儀;
i)連續記錄濃度分析儀;
j)錄音機;
k)列線話筒;
l)秒表;
檢驗方法:
a)任選某一防護區,按設計工況進行。
b)將壓力傳感器分別安裝在集流管壓力表位置上和末端噴嘴處。
c)在防護區內,設四個取樣點,上下各取兩點。
d)打開示波器、動態應變儀、濃度分析儀、測溫儀等預熱5min。
e)試驗前標定壓力傳感器。
f)將滅火試驗模型(A類或B類)在防護區內布置好。
g)將控制臺上轉換開關扳向“自動”位置。
h)檢查系統啟動電源。
i)關閉防護區門窗。
j)將滅火試驗模型點燃,記錄從火災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起,到控制臺發出滅火指令時止的時間;記錄滅火劑開始噴射到噴完的時間(是否符合噴射時間);末端噴嘴壓力是否符合設計要求;記錄防護區內滅火劑分布濃度、保持時間、對照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k)檢查系統各種聲、光報警信號是否按程序動作,并能消音切斷。
l)檢查防排煙設備、電動防火閥、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空調、風機、火場電源等是否正常動作。
m)觀察滅火是否可靠,有無復燃可能。
n)試驗后再標定壓力傳感器,供數據處理用。
6.2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
6.2.1 一般規定
6.2.1.1 合格證
技術要求:系統貯存容器、容器閥、集流管、單向閥、選擇閥等應具有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安裝前對閥件應進行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現場查看。
6.2.1.2 外觀
技術要求:
a)系統各部件外觀均無明顯碰撞變形和缺陷。
b)系統各部件性能和安全標志應完備正確。
檢驗類別:a)B,b)C
檢驗方法:目測、手感。
6.2.1.3 顏色
技術要求:貯存容器外表面及滅火劑輸送管路的外表面應徐以紅色消防標志。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目測。
6.2.1.4 記錄
技術要求:貯存容器應有永久性標志或記錄,其內容包括編號、充裝量和充裝日期,并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現場查看。
6.2.1.5 操作方式
技術要求:二氧化碳系統應設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三種啟動方式,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用于經常有人的保護場所可不設自動控制。
檢驗類別:A
檢驗方法:現場查看。
6.2.2 全淹沒滅火系統
6.2.2.1 防護區開口
技術要求:
a)對氣體、液體、電氣火災和固體表面火災,在噴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動關閉的開口,其面積不應大于防護區總內表面積的3%,且開口不應設在底部。
b)對固體深位火災,除泄壓口外的開口,在噴放二氧化碳前自動關閉。
檢驗類別:a)b)B
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
檢驗方法:
a)測量不能關閉的開口尺寸并計算面積、查看其位置是否滿足技術要求。
b)用電信號模擬二氧化碳噴放試驗,查看是否在噴放前自動關閉除泄壓口外的其余開口。
6.2.2.2 防護區的構件
技術要求:防護區的圍護結構及門、窗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吊頂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圍護結構及門窗的允許壓強不宜小于 1200Pa。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查看有關圍護構件的資料。
6.2.2.3 防火閥
技術要求:
a)應具有產品合格證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報告。
b)防護區用的通風機和通風管道中的防火閥,在噴放二氧化碳前自動關閉。
檢驗類別2b)A,a)B
檢驗方法:現場查看,用電信號模擬二氧化碳噴放試驗,觀察防火閥的動作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6.2.3 局部應用滅火系統
6.2.3.1 空氣流動速度
技術要求:保護對象周圍的空氣流動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時應采取擋風措施。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用風速儀測量保護對象周圍的空氣流動速度。
6.2.3.2 遮擋物
技術要求:噴頭射角范圍內不應有遮擋物。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目測。
6.2.3.3 噴頭位置
技術要求:噴頭的數量與布置應使噴射的二氧化碳分布均勻。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目測。
6.2.4 系統組件
6.2.4.1 管道
技術要求:
a)輸送二氧化碳的管網管道內徑應符合規范要求,流量和噴頭入口壓力通過計算確定。
b)應采用無縫鋼管,并應內外鍍鋅。
c)可采用螺紋連接、法蘭連接或焊接。公稱直徑等于或小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螺紋連接。
檢驗類別:a)B,b)c)C
檢驗方法:現場查看。
6.2.4.2 儲存裝置
技術要求:
a)應設稱重檢漏裝置,當儲存容器中充裝的二氧化碳損失10%時,應及時補充。
b)高壓系統的儲存容器的工作壓力不應小于15MPa,儲存器或容器閥上應設泄壓裝置,其泄壓動作壓力應為19±0.95MPa。
c)低壓儲存容器的設計壓力不應小于2.5MPa,并應采取良好的絕熱措施,儲存容器上至少應設置兩套安全泄壓裝置,其泄壓動作壓力應為 2.38±0.12MPa。
d)高壓儲存裝置的環境溫度應為0一49℃,低壓儲存裝置應遠離熱源,其位置應便于再充裝,其環境溫度宜為-23—49℃。
e)儲存裝置的布置應方便檢查和維護,并應避開陽光直射。
檢驗類別:a)b)c)B,d)e)C
檢驗器具:溫度計。
檢驗方法:現場查看。
6.2.4.3 選擇閥與噴頭
技術要求:
a)選擇閥的位置宜靠近儲存容器,并應便于手動操作,便于檢查。
b)選擇閥可采用電動、氣動或機械操作方式,系統啟動時,選擇閥應在容器閥動作之前或同時打開。
c)設置在有粉塵或噴漆作業等場所的噴頭應增設不影響噴射效果的防塵罩。
d)全淹沒滅火系統的噴頭布置應使防護區內二氧化碳分布均勻,噴頭應接近天花板或屋頂安裝。
檢驗類別:b)B,a)c)d)C
檢驗方法:現場查看。
6.2.5 安全要求
技術要求:
a)防護區內應設火災聲報警器,防護區入口應設光報警器。
b)防護區入口應設滅火系統防護標志和二氧化碳噴放指示燈。
c)當系統管道設置在可燃氣體、蒸氣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場所時,應設防靜電接地裝置。
d)設置全淹沒滅火系統的場所應配備專用空氣呼吸器或氧氣呼吸器。
檢驗類別:a)b)c)d)B
檢驗方法:現場查看。
6.2.6 系統功能試驗
6.2.6.1 聯動滅火試驗
技術要求:
a)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正常、可靠的工作。
b)滅火系統的自動控制應在接收到兩個獨立的火災信號后,延時30s正常啟動。
c)聯動設備接到控制指令后可靠工作。
d)在報警、噴射各個階段,防護區有正常的聲光報警。
檢驗類別:a)b)c)A,d)B
檢驗器具:火災探測試驗器,充有氮氣或壓縮空氣的滅火瓶組(也可直接使用C02滅火瓶組),秒表。
檢驗方法:
a)任選一防護區,選擇相應數量充有氮氣或壓縮空氣的貯存容器,取代二氧化碳滅火劑貯瓶(也可直接使用C02滅火瓶組),進行試驗。
b)貯存容器與其它啟動元件的連接方式不變。
c)連接控制臺電源,將控制臺內轉換開關扳向“自動”位置。
d)將被測區域門窗打開。
e)用火災探測器試驗器使火災探測器產生兩個獨立報警信號,啟動滅火系統。
f)觀察氮氣或壓縮空氣(C02)噴射是否暢通,管網是否有泄漏現象。
g)測定系統延時時間是否在規定的30s內,觀察控制臺兩組報警信號是否報警,藥劑釋放顯示燈是否正常。
h)觀察各種聯動設備如:風機、防排煙閥、空調風機、切斷非消防電源等是否聯動正常,聲、光報警是否按程序動作。
i)全淹沒滅火系統的二氧化碳噴放時間一般不應大于1min,當撲救固體深位火災時,噴放時間不應大于7min,并應在前2min內使二氧化碳的濃度達到30%;局部應用的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噴放時間一般不應小于0.5min。
j)試驗后應更換作試驗的貯存容器,使系統恢復正常工作狀態。
k)對任一防護區進行模擬啟動試驗,試驗結果符合技術要求a)b)c)條。
6.2.6.2 手動滅火(緊急阻斷)試驗
技術要求:
a)啟動手動滅火按鈕后,滅火系統應能可靠、正常的啟動、噴射。
b)在報警,噴射各階段,防護區有正常的聲光報警。
c)聯動設備控制指令應可靠動作,能正常切斷火場電源。
d)被測鋼瓶上壓力表指針歸零。
e)自動、手動狀態下,在延時時間內系統可被緊急啟動和切斷。
檢驗類別:a)c)e)A,b)B,d)C
檢驗器具:充有氮氣或壓縮空氣的滅火瓶組(也可直接使用C02滅火瓶組),秒表等。
檢驗方法:
a)任選一防護區,選擇相應數量充有氮氣或壓縮空氣的貯存容器,取代二氧化碳滅火劑貯瓶進行試驗。
b)貯存容器與其它啟動元件的連接方式不變。
c)連接控制臺電源將控制臺內轉換開關扳向“手動”位置。
d)將被測區域門窗打開。
e)按下手動滅火按鈕啟動滅火系統。
f)觀察噴射管路、噴嘴是否暢通,管道是否有泄漏現象。
g)觀察控制臺聲、光報警是否按正常程序動作,藥劑釋放顯示燈是否正常。
h)觀察風機、防排煙閥、空調風機、切斷火場非消防電源的動作是否正常,聲、光報警是否符合要求。
i)全淹沒滅火系統的二氧化碳噴放時間一般不應大于1min,當撲救固體深位火災時,噴放時間不應大于7min,并應在前2min內使二氧化碳的濃度達到30%;局部應用的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噴放時間一般不應小于0.5min。
j)試驗后應更換作試驗的貯存容器,使系統恢復正常工作狀態。
k)對任一防護區,在自動、手動狀態下,進行手動啟動和阻斷模擬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