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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施技術檢驗規程:氣體滅火系統

來源:233網校 2015-03-31 10:25:00

  6.2.6.3 滅火試驗

  該項是在用戶和消防監督機構要求時,才作試驗。

  技術要求:

  a)火災報警系統能正常、可靠的工作。

  b)滅火系統的自動控制裝置在接收到兩個獨立的報警信號后,延時30s,正常啟動,并應有效撲救初期火災。

  c)各聯動設備接到控制指令后應正常、可靠的工作。

  d)在報警、噴射各階段,防護區有正常的聲光報警。

  e)全淹沒滅火系統的二氧化碳噴放時間一般不應大于1min,當撲救固體深位火災時,噴放時間不應大于7min,并應在前2min內使二氧化碳的濃度達到30%;局部應用的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噴放時間一般不應小于0.5min。

  檢驗類別:A

  檢驗器具:火災報警探測器試驗器、秒表、滅火試驗模型。

  檢驗方法:

  a)任選一防護區,按設計工況進行。

  b)連接控制臺電源,將控制臺內轉換開關扳向“自動”位置。

  c)關閉防護區門、窗。

  d)將滅火試驗模型點燃,記錄從火災報警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起,到控制臺發出滅火指令的時間,記錄滅火劑開始噴射到噴完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的噴射時間),記錄二氧化碳的保持時間,是否符合抑制時間要求。

  e)檢查系統的各種聲、光報警是否按程序動作,并能消音、阻斷。

  f)檢查防排煙設備、電動防火閥、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空調風機、火場非消防電源等聯動設備是否正常動作。

  g)觀察滅火是否可靠,有無復燃可能。

  6.3 固定式EBM氣溶膠自動滅火系統

  6.3.1 EBM滅火裝置

  6.3.1.1 合格證

  技術要求:提供滅火裝置檢驗報告、合格證,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現場查看。

  6.3.1.2 外觀

  技術要求:

  a)EBM滅火裝置箱體表面應光滑、無明顯的凹凸不平,油漆膜色澤均勻、無龜裂,無明顯流痕、氣泡、劃痕、碰傷等缺陷。

  b)標簽應端正、平服、無明顯皺褶、氣泡等缺陷,文字符號和標志應明顯、清晰。

  檢驗類別:a)b)C

  檢驗方法:目測。

  6.3.1.3 安裝

  技術要求:

  a)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其與貴重物品、精密儀器、供配電設備的距離應不小于0.5m,在裝置噴口正前方0.5m內不允許有設備、器具或其它障礙物。

  b)EBM滅火裝置宜靠墻壁安裝、安裝應牢固可靠,施放滅火劑時不得產生晃動。

  檢驗類別:a)b)B

  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

  檢驗方法:測量EBM滅火裝置是否符合技術要求,晃動箱體,觀察是否牢固。

  6.3.1.4 設置

  技術要求:一個防護區EBM設置數量、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且同一防護區內的EBM滅火裝置應同時啟動。

  檢驗類別:A

  檢驗方法:目測。

  6.3.2 防護區設置

  6.3.2.1 面積和容積

  技術要求:

  a)當采用單具EBM滅火裝置時,一個防護區的面積不宜大于60m2,容積不宜大于240m3。

  b)當采用多具EBM滅火裝置時,一個防護區的面積不宜大于500m2,容積不宜大于2000m3。

  檢驗類別:a)b)B

  檢驗器具:0一50m卷尺。

  檢驗方法:用卷尺測量防護區的尺寸并計算其面積和容積。

  6.3.2.2 開口設置

  技術要求:防護區不宜開口,如必須開口時,應設置自動關閉裝置;當設置自動關閉裝置確實有困難時,不能關閉的開口面積不宜過大,并應加大EBM滅火劑用量給予補償。

  檢驗類別:B

  檢驗器具:鋼卷尺。

  檢驗方法:根據不同的情況檢查開口面積與防護區面積的比值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6.3.2.3 門窗要求

  技術要求:防護區的門、窗及圍護構件的允許壓強均不宜低于1.2KPa。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檢查門窗及圍護構件強度檢驗報告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6.3.2.4 溫濕度

  技術要求:防護區的環境溫度范圍為-20一+55℃,環境相對濕度不大于90%(RH)。

  檢驗類別:B

  檢驗器具:數字溫濕度表。

  檢驗方法:測量防護區的溫、濕度,看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6.3.2.5 安全要求

  技術要求:

  a)設置在經常有人的防護區內的EBM滅火裝置應裝有切斷自動控制系統的手動裝置。

  b)防護區內應設置火災和滅火劑施放的聲報警器,在防護區的每個入口處應設置光報警器和采用EBM滅火裝置的防護標志。

  c)在疏散通道與出口處,應設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d)在有強電干擾場所安裝的EBM滅火裝置其外殼應接地。

  e)應配備專用空氣呼吸器或氧氣呼吸器。

  檢驗類別:a)b)d)B,c)e)C

  檢驗方法:目測。

  6.3.3 啟動控制器

  6.3.3.1 合格證

  技術要求:提供控制器的型式檢驗報告、合格證、型號、規格符合要求。

  檢驗類別:A

  檢驗方法:現場查看。

  6.3.3.2 外觀

  技術要求:

  a)外表面應無腐蝕、涂覆層剝落、起泡現象,無明顯劃傷、裂痕、毛刺等機械損傷。

  b)安裝牢固、控制機構靈活。

  c)文字、符號和標志清晰。

  檢驗類別:a)b)c)C

  檢驗方法:目測。

  6.3.3.3 啟動控制器安裝同4.4.2規定。

  6.3.3.4 基本功能

  技術要求:

  a)能為火災探測器不間斷供電。

  b)能自動啟動EBM,也能手動啟動EBM,無論啟動器處于自動或是手動狀態,手動啟動、阻斷都有效。

  c)能直接接收火災探測器的火災信號,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光報警信號在啟動器復位前不能手動消除;聲報警信號應能手動消除。

  d)當感煙或感溫火災控制器單獨發出火災信號時,控制器只發出預報警信號,對應火警指示燈亮。

  e)在自動狀態下,當煙感、溫感同時發出火災信號時,聲光報警器應發出聲光報警,延遲30s應能啟動EBM,在延遲時間內應手動切斷EBM。

  f)在手動狀態下,當手動緊急啟動按鈕被觸動后,聲光報警器應發出聲光報警,延遲30s才能啟動。

  g)控制器采用主、備兩種電源,可自動切換供電,備用電源要求同4.4.18和4.4.19規定。

  h)控制器控制線路在發生斷線、備電容量不足等故障時,在2min內應發出與火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光報警故障信號。

  i)EBM起動后應有顯示。

  j)控制器對本機及負載具有自檢功能。

  檢驗類別:a)b)c)d)B,e)f)g)h)j)A,i)C

  檢驗器具:秒表、火災探測器試驗器。

  檢驗方法:對控制器進行逐項試驗,查看其是否符合技術要求,操作方法同4.4.17。

  6.3.4 系統功能試驗

  6.3.4.1 控制方式

  技術要求:EBM自動滅火系統應有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兩種啟動方式,且應有緊急切斷裝置。

  檢驗類別:A

  檢驗方法:現場查看。

  6.3.4.2 聯動滅火試驗

  技術要求:同6.2.6.1規定。

  檢驗類別:同6.2.6.1規定。

  檢驗器具:火災探測器試驗器,EBM滅火裝置,秒表等。

  檢驗方法:

  a)任選一防護區,選擇相應規格的EBM滅火裝置進行試驗。

  b)打開控制臺電源,將控制臺的開關扳向“自動”位置。

  c)將被測防護區的門窗汀開。

  d)用火災探測器試驗器使火災探測器產生兩組獨立報警信號。

  e)測定系統延時時間是否在規定的30s內,觀察控制臺溫、煙兩種報警信號是否報警,藥劑釋放顯示燈是否正常。

  f)觀察EBM氣溶膠噴射是否暢通。

  g)觀察各種聯動設備如:風機、防排煙裝置、空調風機,切斷火場非消防電源等是否聯動正常,聲、光報警是否按程序動作。

  h)試驗后,應更換作試驗的EBM滅火裝置,使系統恢復正常工作狀態。

  i)對任一防護區進行模擬啟動試驗,試驗結果符合技術要求。

  6.3.4.3 手動滅火(緊急阻斷)試驗

  技術要求:同6.2.6.2規定。

  檢驗類別:同6.2.6.2規定。

  檢驗器具:同6.2.6.2中的規定。

  檢驗方法:

  a)同6.3.4.2檢驗方法a)。

  b)打開控制臺電源,將控制臺的開關扳向“手動”位置。

  c)同6.3.4.2檢驗方法c)、d)。

  d)按下手動滅火按鈕啟動滅火系統。

  e)同6.3.4.2檢驗方法e)、f)、g)、h)。

  f)同6.2.6.2檢驗方法k)。

  6.3.4.4 滅火試驗

  技術要求:該項是在用戶和消防監督機構要求時,才作試驗。

  a)火災報警系統能正常、可靠地工作。

  b)滅火系統的自動控制裝置在接收到兩個獨立的報警信號后,延時30s,正常啟動噴射,并應有效撲滅初期火災。

  c)各聯動設備接到控制指令后應正常、可靠地工作。

  d)在報警、噴射各階段,防護區有正常的聲光報警。

  e)EBM滅火裝置噴射時間小于40s,噴射結束后3min內試驗火應熄滅。

  檢驗類別:a)b)c)e)A,d)B

  檢驗器具:火災報警探測器試驗器、秒表、滅火試驗模型。

  檢驗方法:

  a)任選一防護區,按設計工況進行。

  b)打開控制臺電源,將控制臺內轉換開關扳向“自動”位置。

  c)關閉防護區門窗。

  d)將滅火試驗模型點燃,記錄從火災報警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起,到控制臺發出滅火指令的時間,記錄滅火劑開始噴射到噴完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的噴射時間),記錄火熄滅時間。

  e)檢查系統的各種聲、光報警是否按程序動作,并能消音阻斷。

  f)檢查防排煙、電動防火閥、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空調風機、火場電源等聯動設備是否正常動作。

  g)觀察滅火是否可靠,有無復燃可能。

  警鈴,應能報警。

  f)雨淋閥前后壓力表指示正常。

  檢驗類別:a)b)c)d)A,e)f)B

  檢驗方法:分別用手動、自動和應急操作三種方式對雨淋閥組進行操作,檢查雨淋閥的開啟是否正常、水力警鈴是否報警,以及雨淋閥的前  后壓力表指示是否正常。

  5.4.3 過濾器

  5.4.3.1 過濾器設置

  技術要求:雨淋閥前的管道應設置過濾器,當水霧噴頭無濾網時,雨淋閥后的管道應設過濾器。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目測。

  5.4.3.2 材料與孔徑

  技術要求:過濾器應用耐腐蝕金屬材料,濾網的孔徑應為4.0一4.7目/cm2。

  檢驗類別:C

  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

  檢驗方法:查看過濾器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測量濾網孔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5.4.4 管道

  技術要求:

  a)過濾器后的管道應采用內外鍍鋅,且宜采用絲扣連接。

  b)雨淋閥的管道上不應設置其它用水設施。

  c)應設排水閥、排污口。

  檢驗類別:a)b)B,c)C

  檢驗方法:目測。

  5.4.5 消防用水量

  技術要求:應根據GB50219—95的規定進行計算。

  檢驗類別:A

  檢驗方法:系統核對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5.5 水幕、雨淋系統

  水幕及雨淋系統參照水噴霧滅火系統進行檢驗。

  5.6 泡沫滅火系統

  5.6.1 一般規定

  5.6.1.1 合格證

  技術要求:

  a)泡沫液、泡沫液儲罐、泡沫發生裝置、泡沫比例混合器、固定式消防泵組、消火栓等主要設備應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和產品出廠合格證。

  b)閥門、壓力表、管道過濾器、金屬軟管、管子及管件等應有出廠檢驗報告或合格證。

  檢驗類別:a)b)B

  檢驗方法:查看各種產品的檢測報告和合格證是否齊全,并符合技術要求。

  5.6.1.2 主要設備及零配件外觀

  技術要求:

  a)無變形及其它機械性損傷。

  b)外露非機械加工表面保護徐層完好。

  c)無保護涂層的機械加工面無銹蝕。

  d)所有外露接口無損傷,堵、蓋等保護物包封良好。

  e)銘牌清晰、牢固。

  f)消防泵或固定式消防泵組盤車應靈活,無阻滯,無異常聲音,高倍數泡沫發生器用手轉動葉輪應靈活;固定式泡沫炮的手動機構應無卡阻現象。

  檢驗類別:a)b)c)d)e)f)C

  檢驗方法:目測、手感。

  5.6.1.3 管子及管件外觀

  技術要求:

  a)表面無裂紋、縮孔、夾渣、折疊、重皮和不超過壁厚負偏差的銹蝕或凹陷等缺陷。

  b)螺紋表面完整無損傷,法蘭密封面平整光潔無毛刺及徑向溝槽。

  c)墊片無老化變質或分層現象,表面無折皺等現象。

  檢驗類別:a)b)c)C

  檢驗方法:目測、手感,查看有關記錄。

  5.6.1.4 顏色

  技術要求:

  a)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泡沫液儲罐、泡沫比例混合器、壓力開關、管道過濾器、泡沫產生器涂紅色。

  b)泡沫消防泵、水泵、給水管道涂綠色。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目測。

  5.6.2 泡沫液儲罐安裝

  技術要求:

  a)泡沫液儲罐、閥門的強度和嚴密性檢驗應達到規范要求,且試驗記錄齊全。

  b)泡沫液儲罐應有編號、藥劑量、充裝日期的記錄,并應符合要求。

  c)泡沫液儲罐設置在消防泵房內時,泡沫液儲罐四周應留有寬度不小于0.7m的通道,泡沫液儲罐頂,部至樓板或粱底的距離不小于1.0m,消防泵房主要通道的寬度必須大于泡沫液儲罐的寬度。

  d)常壓泡沫液儲罐應安裝在支架或支座上,支架應與基礎固定。

  e)固定式常壓泡沫液儲罐,應設置液面計、排渣孔、出液孔、取樣孔、吸氣孔及人孔等,并應標明泡沫液的名稱及型號。

  f)泡沫液儲罐宜采用耐腐蝕材料制作,當采用普通碳素鋼板制作時,其內表面應做防腐處理。

  g)壓力泡沫液儲罐的支架應與基礎固定、安裝時不宜拆卸或損壞其儲罐上的配管和附件。

  h)壓力泡沫液儲罐安裝在室外時,應根據環境條件設置防曬、防雨、防凍設施。

  檢驗類別:a)b)c)d)e)B,f)g)h)C

  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

  檢驗方法:按技術要求進行強度和嚴密性試驗或查看施工單位儲罐強度和閥門的嚴密性實驗記錄,目測并用卷尺測量其安裝間距是否符合要求。

  5.6.3 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裝

  技術要求:

  a)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裝時,液流方向應與標注的方向一致。

  b)環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裝坐標及標高的允許偏差為±10mm;其連接管道及附件的安裝必須嚴密;備用的環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應并聯安裝在系統上。

  c)帶壓力儲罐的壓力泡沫比例混合器應整體安裝,并應與基礎牢固固定;壓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應安裝在壓力水的水平管道上,泡沫液的進口管道應與壓力水的水平管道垂直,其長度不宜小于1.0m;

  壓力表與壓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進口處的距離不宜大于0.3m;平衡壓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應整體垂直安裝在壓力水的水平管道上;壓力表應分別安裝在水和泡沫液進口的水平管道上,并與平衡壓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進口處的距離不宜大于0.3m。

  d)管線式、負壓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應安裝在壓力水的水平管道上;吸液口與泡沫液儲罐或泡沫桶最低液面的距離不得大于1.0m。

  檢驗類別:a)A,b)c)d)B

  檢驗器具:0—5m鋼卷尺。

  檢驗方法:目測,用卷尺測量其安裝高度是否符合要求。

  5.6.4 低倍數泡沫產生器的安裝

  技術要求:

  a)液上噴射的橫式泡沫產生器應水平安裝在固定頂儲罐罐壁頂部或外浮頂儲罐壁頂端的泡沫導流罩上。

  b)液上噴射的立式泡沫產生器應垂直安裝在固定頂儲罐罐壁頂部或外浮頂儲罐罐壁頂端的泡沫導流罩上。

  c)液下噴射的高倍壓泡沫產生器應水平安裝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

  d)水溶性流體儲罐內泡沫溜槽的安裝應沿罐壁內側螺旋下降到距罐底1.0一1.5m處,溜槽與罐底平面夾角宜為30度,泡沫降落槽應垂直安裝,其垂直度允許偏差不應大于10mm,坐標及標高的允許偏差為土5mm。

  檢驗類別:a)b)c)d)C

  檢驗方法:目測、檢查施工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5.6.5 中倍數泡沫發生器的安裝

  技術要求:中倍數泡沫發生器的安裝位置及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時不得損壞或隨意拆卸附件。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目測。

  5.6.6 高倍數泡沫發生器的安裝

  技術要求:

  a)距高倍數泡沫發生器的進氣端小于或等于0.3m處不應有遮擋物。

  b)在高倍數泡沫發生器的發泡網前小于或等于1.0m處,不應有影響泡沫噴放的障礙物。

  檢驗類別:a)b)C

  檢驗方法:目測。

  5.6.7 泡沫噴頭的安裝

  技術要求:

  a)泡沫噴頭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b)泡沫噴頭的安裝應在系統試壓、沖洗合格后進行。

  c)泡沫噴頭的安裝應牢固、規整、安裝時不得拆卸或損壞其噴頭上的附件。

  d)頂噴式泡沫噴頭應安裝在被保護物的上部,并應垂直向下,其坐標及標高的允許偏差,室外安裝為±15mm,室內安裝為±10mm。

  e)水平式泡沫噴頭應安裝在被保護物的側面并對準被保護物體,其距離允許偏差為±20mm。

  f)彈射式泡沫噴頭應安裝在被保護物的下方,并應在地面以下,在未噴射泡沫時,其頂部應低于地面10—15mm。

  檢驗類別:a)b)c)d)e)f)C

  檢驗器具:0—5m鋼卷尺。

  檢驗方法:目測,用卷尺測量噴頭安裝是否符合規定。

  5.6.8 固定式泡沫炮

  技術要求:

  a)固定式泡沫炮的主管應垂直安裝,炮口應朝向防護區。

  b)安裝在炮塔或支架上的固定式泡沫炮應牢固。

  c)電動泡沫炮的控制設備、電源線、控制線的規格、型號及設置位置、敷設方式、接線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d)射程、射高、仰附角度、水平回轉角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類別:a)b)c)d)C

  檢驗方法:目測,手動操作檢查其是否運用靈活。

  5.6.9 固定式消防泵組

  技術要求:

  a)固定式消防泵組應整體安裝在基礎上,并應固定牢固。

  b)固定式消防泵組進水管、吸水口處設置退網時,其濾網的過水面積應大于進水管截面積的4倍,濾網架的安裝應堅固。

  c)附加冷卻器的泄水管應通向排水設施。

  d)內燃機排氣管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規定時,應采用直徑相同的鋼管連接后通向室外。

  檢驗類別:a)b)c)d)C

  檢驗方法:目測。

  5.6.10 泡沫混合液管道、閥門安裝

  技術要求:

  a)泡沫混合液立管安裝時,其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0.002。

  b)泡沫混合液水平管道安裝時,其坡向、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c)泡沫混合液管道上設置的自動排氣閥應直立安裝,并應在系統試壓、沖洗合格后進行,故空閥應安裝在低處。

  d)高倍數泡沫發生器進口端泡沫混合液管道上設置的壓力表、管道過濾器、控制閥應安裝在水平支管上。

  e)泡沫管道進儲罐處設置的鋼質控制閥和止回閥應水平安裝,其止回閥上標注的方向應與泡沫的流動方向一致。

  f)埋地安裝的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前應做好防腐,安裝時不應損壞防腐層。

  g)埋地安裝采用焊接時,焊縫部位應在試壓合格后進行防腐處理。

  檢驗類別:a)b)c)d)f)g)C,e)A

  檢驗器具:水平儀、0一5m鋼卷尺。

  檢驗方法:目測、用卷尺和水平儀檢查測量坡度、坡向,檢查施工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5.6.11 泡沫消火栓安裝

  技術要求:

  a)泡沫混合液管道上設置消火栓的規格、型號、數量、位置、安裝方式應符À쵐څh)C

  檢驗器具:秒表。

  檢驗方法:打開報警閥試水閥門放水,查看延遲器是否出水,將延遲器充滿水后由排水口排出,記錄排水時間;觀察控制盤壓力開關動作顯示與否,消防泵是否啟動;關閉報警閥試水閥門,觀察水力警鈴是否停止報警,壓力開關是否停止動作、延遲器是否停止出水,報警閥上下壓力表是否正常。

  5.2.2水流指示器

  技術要求:

  a)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宜設水流指示器,水流指示器規格型號符合設計要求,外觀不得有碰傷、污損。

  b)布線應有穿管保護。

  c)應垂直安裝在分區水平配水干管上。

  d)應將水流信號轉換為電信號,送至報警器或控制中心指示火災區域。

  檢驗類別:a)b)c)d)B

  檢驗方法:檢查水流指示器的外觀及安裝位置和質量,啟動末端試驗裝置,檢查其功能是否正常。

  5.2.3 末端試驗裝置

  技術要求:

  a)在每個系統管網或分區管網的最末端應設置末端試水裝置,對充氣設備,末端應設排氣閥。

  b)末端試水裝置包括壓力表、試驗閥、試驗管或排水管。

  c)試驗管直徑不小于25mm。

  檢驗類別:a)b)c)C

  檢驗器具:卡尺。

  檢驗方法:查看每分區最末端是否有試驗裝置,用卡尺測量試驗裝置的附件及試驗管直徑是否符合要求。

  5.2.4 管道

  5.2.4.1 管道螺紋連接

  技術要求:管道變徑時,絲扣連接應采用異徑管零件,避免采用補芯;如需補芯時,不得用在彎頭上,三通零件上只允許用一個,四通零件上不超過兩個。螺紋連接的密封填料應均勻附在管道的螺紋部分,擰緊螺紋時,不得將密封的材料擠入管內,連接后應將外部清理干凈。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查看管道連接外觀及密封是否合格,變徑處采用補芯的數量是否符合要求。

  5.2.4.2 管道焊接連接

  技術要求:焊接時,異徑管道的管徑二者相差不應大于50mm,如大于50mm時,應采用大小頭焊接。

  表面不允許有裂縫、氣孔、夾渣溶合性飛濺、咬邊、凹陷、接頭坡口錯位等。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目測。

  5.2.4.3 管套

  技術要求:

  a)管道穿過建筑物的變形縫時,應設柔性短管;穿墻、樓板應加設套管,管道焊縫不應置于套管內。

  b)穿墻套管長度不得小于墻厚,穿樓板套管應高出樓板或地面50mm。

  c)套管與管道的間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填塞密實。

  檢驗類別:a)b)c)C

  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

  檢驗方法:測量套管高出樓板或地面的高度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5.2.4.4 管路的加固

  技術要求:管道固定采用管道吊架和防晃支架,并宜滿足以下要求:

  a)管道支架、吊架的安裝位置不應妨礙噴頭的噴水效果,管道支、吊架與噴頭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

  300mm,與末端噴頭之間的距離不宜大于750mm。

  b)相鄰兩噴頭間的管段上至少應設一個吊架,當噴頭間距小于1.8m時,可隔段設置,但吊架間距不宜大于3.6m。

  c)在公稱直徑等于或大于50mm的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上應至少設置一個防晃支架,管道過長或改變

  方向時必須增設防晃支架。

  d)豎直安裝的配水干管應在其始端和終端設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其安裝位置距地面或樓面的距離宜為1.5—1.8m。

  e)吊架、防晃支架宜直接固定于建筑物結構上。

  檢驗類別:a)b)c)d)e)C

  檢驗方法:測量噴水干管或噴水管直徑,查看50mm或50mm以上管道是否設置防晃支架、噴頭間是否設置吊架,查看吊架、防晃支架固定方式及強度。

  5.2.4.5 管道安裝

  技術要求:

  a)報警閥以后的管路上不應有其它用水設施,并應采用內外熱鍍鋅鋼管或鍍鋅無縫鋼管。

  b)自動噴水滅火的管道應設有坡度,并坡向排水管或輔助排水管。濕式系統干管的坡度不應小于0.002,配水管、配水支管的坡度不應小于 0.0044。

  c)所有配水管或配水支管的直徑不應小于25mm。

  d)每側每根的配水文管設置的噴頭應符合下列要求:

  a.輕危險級和中危險級建筑、構筑物均不應多于8個,當同一配水文管在吊頂上、下布置噴頭時,其上、下兩側各不多于8個。

  b.嚴重危險級建筑、構筑物不應多于6個。

  e)管道中心與建筑結構最小的距離應符合表2的要求。

  檢驗類別:a)A,c)d)B,b)e)C

  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0—150mm卡尺,水平儀。

  檢驗方法:查看報警閥以后的管道上是否設有其它用水設施,并檢查管材使用記錄;查看配水支管的噴頭布置數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用卡  尺測量噴水管直徑是否等于或大于25mm;用卡尺和鋼卷尺測量管道中心與建筑結構的距離是否符合規范要求;用水平儀測管路坡度是否符合規范要求。(見圖3)

  5.2.4.6 減壓孔板和節流裝置

  技術要求:減壓孔板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設在公稱直徑不小于50mm的水平管段上。

  b)孔板應安裝在水流轉彎下游一側直管段上,與彎管的距離不應小于設置管段直徑的兩倍。

  c)節流管的長度不宜小于1m。

  d)節流管的直徑宜按表3的規定選取。

  檢驗類別:a)b)c)C,d)B

  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0—300mm卡尺。

  檢驗方法:測量干管的直徑,查看節流管或減壓孔板安裝位置及管徑是否符合技術要求,測量節流管的長度是否符合要求。

  5.2.4.7 管道色標

  技術要求:地上的消防管道應涂以紅色或紅色環道標記,以區別其它管道。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目測。

  5.2.5 噴頭

  5.2.5.1 外觀檢驗

  技術要求:

  a)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各種標志(噴頭的商標、型號、公稱動作溫度等)應齊全。

  b)外觀應無加工缺陷相機械損壞,噴頭的螺紋密封面應完整、光滑、不得有傷痕、毛刺、缺陷、斷絲等現象。

  c)噴頭安裝要整齊、牢固、美觀,無污損現象。

  檢驗類別:a)B,b)c)C

  檢驗方法:查看噴頭的型號規格,應符合技術要求;查看各種標志是否齊全,檢查噴頭的外觀及安裝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5.2.5.2 噴頭安裝最大間距

  技術要求:各危險等級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每只標準噴頭的保護面積、噴頭間距,以及噴頭與墻面、柱的間距應符合表4的要求。

  檢驗類別:B

  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

  檢驗方法:測量相鄰兩噴頭的間距,與上表的規定值比較,測量從噴頭中心線至墻面、柱的水平距離,與上表面的規定值比較是否滿足要求。

  5.2.5.3 噴頭與梁邊距離

  技術要求:

  a)噴頭濺水盤布置在梁側附近時,噴頭與梁邊的距離不得小于表5的規定。

  b)噴頭的安裝要牢固,無污損現象。

  檢驗類別:a)b)C

  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

  檢驗方法:按圖4所示分別測量噴頭中心線至梁邊距離A和噴頭濺水盤上表面至梁底邊距離B2,與上表的規定比較是否滿足要求。

  5.2.5.4 噴頭濺水盤與吊頂(天花板)、樓板、屋面板的距離

  技術要求:不宜小于75mm,并且不宜大于150mm,如圖5所示。

  檢驗類別:C

  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

  檢驗方法:用鋼卷尺按圖示方法測量。

  5.2.5.5 噴頭與隔斷墻的水平及垂直距離

  技術要求:噴頭與隔斷的水平及垂直距離應符合圖6和表6的規定。

  檢驗類別:C

  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

  檢驗方法:用鋼卷尺按上圖和上表的規定測量噴頭濺水盤與隔斷墻的水平及垂直距離。

  5.2.5.6 邊墻型噴頭最大保護面積和最大保護距離

  技術要求:中危險級建筑物為3.6m,最大保護面積8平方米;輕危險級建筑物為4.6m,最大保護面積14平方米。

  檢驗類別:B

  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

  檢驗方法:測量相鄰兩噴頭的距離和保護面積應滿足要求。

  5.2.5.7 噴頭與門、窗洞口上表面的距離、與墻面的距離

  技術要求:

  a)在門窗洞口處設置噴頭時,噴頭距洞口上表面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m。

  b)距墻面的距離不宜小于75mm,且不宜大于150mm。

  檢驗類別:a)b)C

  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

  檢驗方法:測量噴頭濺水盤與門、窗洞口上表面的垂直距離,測量從噴頭中心線至墻面的水平距離,是否滿足要求。

  5.2.5.8 倉庫的噴頭布置

  技術要求:

  a)噴頭濺水盤與其下方被保護的垂直距離應滿足:

  a.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應小于900mm。

  b.距難燃物品的堆垛不應小于450mm。

  b)堆垛間設置噴頭時堆垛邊與噴頭垂線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00mm。

  c)高架倉庫噴頭布置除符合本條件a)、b)外,設置在屋面板下的噴頭,間距不應大于2m。

  d)貨架內應分層布置噴頭,分層布置噴頭的垂直高度,當儲存可燃物品時,不應大于4m;當儲存難燃物品時,不應大于6m。

  檢驗類別:a)b)c)d)C

  檢驗器具:0—50m鋼卷尺。

  檢驗方法:用卷尺測量倉庫的噴頭布置是否符合要求。

  5.2.6 系統聯動試驗

  技術要求:末端試驗裝置應設在每個分區最不利點處,試驗裝置按圖7制作。

  打開試水裝置時:

  a)出水口的水色透明度與入口處一致,并無雜質。

  b)試驗閥關閉,壓力表讀數應不小于0.05MPa。

  c)試驗閥打開,壓力表讀數應不小于0.05MPa。

  d)水力警鈴應準確發出報警信號。

  e)壓力開關接通,消防中心顯示報警信號并啟動消防泵。

  f)水流指示器動作后應準確輸出報警電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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