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2011年判斷題、2010年單選題】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為符合稅法規定的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外籍個人、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等。
【提示1】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投資者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提示2】我國按照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劃分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兩個標準之間是并列關系,有其-即可判斷。
【提示3】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在納稅義務人的界定上行使雙重管轄權:既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又行使居民管轄權。
表5.17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納稅人 |
判定標準 |
征收范圍 |
居民納稅人 |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年的個人 |
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納稅 |
非居民納稅人 |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不居住的個人;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居住不滿-年的個人 |
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在我國納稅 |
(二)兩個標準的界定
1.住所標準
稅法所說的有“住所”,是指習慣性住所,即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2.居住時間標準
稅法所說的“居住時間”,是指在-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即以居住滿1年為時間標準,達到這個標準的個人即為居民納稅人。
【提示】在-個納稅年度內臨時離境的,即在-個納稅年度中-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不扣減日數,仍按照滿365日計算居住時間。
(三)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規定(了解)
表5.18中國境內無住所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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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
居住時間 |
納稅人性質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90日(或183日)以內 |
非居民 |
√ |
免稅 |
× |
× |
90日(或183日)~1年 |
非居民 |
√ |
√ |
× |
× |
1~5年 |
居民 |
√ |
√ |
√ |
免稅 |
5年以上 |
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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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注:√代表屬于征稅范圍。要征稅;×代表不屬于征稅范圍,不征稅)
(四)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凡支付應納稅所得的單位或個人,都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各項應納稅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除外)時,必須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