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每次收入的確定
1.勞務報酬所得:屬于-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次;屬于同-事項連續取得收入的,以-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次。具體又可細分為:
(1)同-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應視作另-次稿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2)同-作品先在報刊上連載,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報刊上連載的,應視為兩次稿酬所得征稅。即連載作為-次,出版作為另-次。
(3)同-作品在報刊上連載取得收入的,以連載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為-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4)同-作品在出版和發表時,以預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應合并計算為-次。
(5)同-作品出版、發表后,因添加印數而追加稿酬的,應與以前出版、發表時取得的稿酬合并計算為-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項特許權的-次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為-次。
4.財產租賃所得:以-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次。
5.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次。
6.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