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個人公益性捐贈支出的扣除
(-)基本規定一限額扣除法
對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公益事業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列舉項目一全額扣除法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進行的下列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2011年、2010年多選題】:
1.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
2.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
4.向汶川地震災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5.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于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校研究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的資助,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