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
(-)費用扣除的-般方法
表5.22各稅目扣除辦法與標準
應稅項目 |
扣除辦法 |
扣除標準 |
工資、薪金所得 |
定額扣除 |
月扣除3500元 |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
|
以每~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 |
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
會計核算辦法扣除 |
以每-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 |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 |
定額和定率相結合 |
每次收入≤4000元:定額扣800元 |
財產轉讓所得 |
會計核算辦法扣除 |
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無費用扣除 |
以每次收入為應納稅所得額 |
(二)個別項目的具體扣除標準【★2010年單選題、多選題】
1.工資、薪金的附加減除費用的范圍和標準
(1)在中國境內企、事業單位工作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
(2)在中國境外任職或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中國公民。
上述適用范圍內的人員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減除4800元。
2.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費用扣除
(1)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投資者費用扣除標準每月為3500元。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直接扣除。
(2)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3)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類型、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
(4)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5)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6)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7)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8)計提的各種準備金不得扣除。
(9)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