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資源稅
1.特點:只征特定資源、受益稅、級差收入稅、從量定額征、普遍。
2.作用: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合理開采、稅收杠桿、財政收入。
3.稅目:原油、天然氣、原煤、其他非,黑色,有色金屬礦原礦、固體,液體鹽。
4.納稅人:1、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扣繳人;2、開采,生產或收購,單一環節。
5.稅率:按數量按幅度(未列明的由省級政府30%內浮動)征,鐵礦石減征40%,冶金獨立礦山的鐵礦石減征60%。
6.計稅依據:直接銷售數量/自用數量或產量*單位定額稅額
7.直接減免稅:1、人造石油/煤礦產的天然氣/洗煤等加工產品不征;2、精礦形式伴選出的副產品不征。
8.行業減免稅:無
9.慈善減免稅:1.不分別稅目的從高;2.移送煤炭可按綜合回收率折算原煤;3.礦原礦精礦可按選礦比折算原礦;4.稠高稀油不分的按稀油數量;5.液體鹽加工固體鹽的按固體鹽征,外購所耗用的液體鹽稅額可抵扣。
10.義務時間:1.分期按合同收款日期;2.預收款按發出日期;3.其他按收款或憑證當天;4.自用按移送;5.扣繳按支付。
11.納稅地點:1.開采或生產地;2.扣繳為收購地。
12.特殊情況(1):扣繳稅率:1.獨立礦山和聯合企業收購相同的按本單位稅率;2.其他按收購地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