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房產稅
1.特點:個人財產稅/城鎮經營性房屋/區別經營方式征稅。
2.作用:籌集地方財收/調節財富分配/加強房屋管理。
3.稅目: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經營性房屋,不含獨立的建筑物。
4.納稅人: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外資及外國人經營的不交。
5.稅率:按房產余值的1.2%或租金12%;2008/3/1前個人出租居住4%,后不分用途4%;企業等按市價租給個人居住4%。
6.計稅依據:稅=租金收入*12%或=原價*(1-減除比)*1.2%。
7.直接減免稅:1.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2.財政撥付經費事業單位自用;3.寺廟公園名勝自用;4.個人非營業用;5.開發商品房售前。
8.行業減免稅:1.工地臨時房屋;2.連續停用半年在大修期間;3.郵政劃分城鎮外的;4.鐵道企業自用;5.人行自用;6.天然林保護工程。
9.慈善減免稅:1.學校醫院等自用;2.軍隊空余租賃/毀損停用;3.老年機構自用;4.公有住房/廉租住房;5.學生公寓/高校后勤實體自用;6.國家儲備庫及經營儲備商品企業自用的08/12/31前。
10.義務時間:原有的經營/驗收前使用租借之月起,自建的建成/委托的驗收/租借/購新的交付/購存的登記次月起。
11.納稅地點:在房產所在地,按年征收,分期納,各地一般按季或半年。
12.特殊情況(1):融資租賃按1.2%;投資聯營分紅共擔分險的按1.2%,不擔的按12%。
13.特殊情況(2):房產原價包括不可分割附屬及配套設備,如冷暖通風,更換的用差額計入,但易壞零配件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