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車船使用稅
1.特點:財產稅/面廣/稅源流動性強/納稅人多為個人。
2.作用:籌集資產/加強車船管理/調節財富分配。
3.稅目: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包括內部場所行駛作業但登記的。
4.納稅人: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5.稅率:客電車60-660/輛,貨車專項車掛車牽引車16-120/自重噸,三輪汽車低速貨車24-120/自重噸,摩托車36-180/輛,船舶3-6/凈噸。
6.計稅依據:按數量,拖船2馬力=1噸,船舶<1按1噸算。>
7.直接減免稅:1.非機動車船(不含非機動駁船;2.農業拖拉機;3.捕撈/養殖漁船;4.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8.行業減免稅:1.軍隊/武警專用車船;2.公安/安全/監獄/勞教/法院/檢察院等警用車船。
9.慈善減免稅:1.使館駐華及外交人員自用車船;2.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定期減免稅由省級政府定;3.車輛尾數0.5噸以下的按0.5噸,以上的按1噸,船舶尾數0.5噸以下的不計,以上的按1噸算。
10.義務時間:登記當月,未登記的發票當月,其他稅務定;按年申報納稅,具體期限由省級定。
11.納稅地點:省級按實際定,跨省的在登記地。
12.特殊情況(1):完稅車船被盜/報廢/滅失的,或退年內剩余月的稅,但變更的不退不征。
13.特殊情況(2):新購或短期=數量*年稅*應稅月/12;未繳從06年補繳,分年從強險截止次日算萬分5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