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契稅
1.特點:財產轉移稅/土地房屋的購買人繳納。
2.作用:增加地方財收/保護合法產權/調節財富分配。
3.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買賣;抵債/交換/投資/贈與/折料/翻建。
4.納稅人:承受土地或房屋權屬的單位或個人。
5.稅率:3%--5%,由省級自定;個人首次購買90平米以下的,2008/11/1起按1%征。
6.計稅依據:成交價格/市場價格/評估價格/基準地價。
7.直接減免稅:1.機關/事業/團體/軍隊自用;2.荒地用于農業的;3.使館駐華及外交人員承受;4.國有控股公司投資新設85%股權公司。
8.行業減免稅:1.石油儲備基地第一期;2.已購公有住房補土地出讓金后為完全產權的;3.改制/合并/分立/重組劃轉/破產后債權人承受。
9.慈善減免稅:1.城鎮職工第一次購公有住房的/首次購買單位集資或購進的普通住房;2.不可抗力重購的可減或免;3.拆遷補償款內重購的;4.廉租/經濟適應房單位購買為廉租租/經濟適應房的;5.個人購買普通住房的減半。
10.義務時間: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其他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義務發生日起10日內申報。
11.納稅地點:土地房屋所在地。
12.特殊情況(1):房屋交換價值相等的不交,超出部分應交支付方交。
13.特殊情況(2):單獨轉移附屬設施的不交,連同土地或房屋一起轉移的按總價交;實質性轉移,沒證書也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