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車輛購置稅
1.特點:范圍,環節單一/特定目的中央稅/價外,不轉嫁稅負。
2.作用:籌集資產/規范政府行為/調節收入差別/打擊走私。
3.稅目: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四輪運輸車。
4.納稅人:境內購買/進口/受贈/自產/獲獎/其他使用的單位和個人。
5.稅率:10%;因質量退回的,申報日起每滿1年扣10%后退稅,未滿1年全退。
6.計稅依據:基本同增值稅,代收要看誰開票,控購費不征。
7.直接減免稅:1.04/10/1起三輪車不征;2.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8.行業減免稅:1.使館駐華及外交人員自用車輛;2.列入軍隊裝備計劃的車輛;3.防汛消防指揮等專用車。
9.慈善減免稅:1.回國留學人員用現匯購1輛自用國產小汽車;2.長期定居外國專家1輛自用小汽車;3.底盤發生更換的重新申報;4.己用未稅的滯納金從登記日/出廠后60日起算,超過3年或沒有憑證的按3年算。
10.義務時間:在上牌前的使用環節,購車發票日期/其他取得日/進口報關日起60日內。
11.納稅地點:1.車輛登記注冊地;2.不登記的在所在地。
12.特殊情況(1):沒有購價或偏低的按最低計稅價。
13.特殊情況(2):己用車輛稅額=最低價*[1-(已用年/規定年)]*10%,減去已繳數補征,多繳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