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城鎮土地使用稅
1.特點:對占用土地的行為征/對象是土地/限定范圍/差別幅度。
2.作用:合理節約用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廣集財政資金。
3.稅目: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土地。
4.納稅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權屬不清的實際使用人/共有的各方。
5.稅率:50萬人以上大城市1.5-30元;20萬-50萬人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視情況調整)。
6.計稅依據: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平分米)。
7.直接減免稅:1.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2.財政撥付經費事業單位自用;3.寺廟公園名勝自用;4.街道廣場綠化等公共用地;5.開山填海地。
8.行業減免稅:1.直接農業生產地;2.鐵路/人行/中儲/中油/林業/鹽場礦/礦山/電力/水利/核總/海油/港口/民航部分;3.石油儲備基第一期。
9.慈善減免稅:1.老年機構自用;2.高校后勤實體自用06-08年;3.廉租/經濟適應房用地;4.核電站除生活辦公(基建期減半)外用地;5.國家儲備庫自用06-08年;6.天然林保護工程自用;7.居民供熱生產地;8.勞教勞改用地。
10.義務時間:購新的交付/購存的登記/租借/非耕地的征用/自用的使用次月起;新征耕地的征用起滿1年開始。
11.納稅地點:土地所在地計算征收,分期納,各地自行規定按月按季按半年或一年征。
12.特殊情況(1):經省級定可免的,安全防范用地/企業內荒林湖泊/搬遷后不用的原場地。
13.特殊情況(2):個人居住房及院/福利工廠/集體或個人辦的學校等/大型扶持項目/農貿市場等由省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