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土地增值稅
1.特點:房地產轉移增值稅/面廣/扣除和評估法/超率累進/按次。
2.作用:加強宏觀調控/抑制炒買炒賣/規范收益分配方式。
3.稅目: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增值額,開發企業用于福利/投資等視同銷售,出讓/無償不征。
4.納稅人:轉讓人,但不涉及房地產企業的投資/合作建房自用/兼并的暫免征。
5.稅率:增值額/扣除項目=增值率*100%≤50%,按30%,速算扣除系數0%;50—100%,按40,扣5%;100—200%,按50,扣15%;>200%,按60,扣35%。
6.計稅依據:稅=(收入-扣除項目)*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速算扣除系數。
7.直接減免稅:1.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20%的,但未分別核算的不適用;2.被政府征用收回的;3.舊房轉為廉租/經濟適應房,增值≤20%的。
8.行業減免稅:1.個人普通住房免;非普通住宅≥5年免,3-5年減半;2008/11/1起個人一律免;2.1994/1/1前簽合同的,但超過7年轉讓的征;3.個人交換免征,企業交換征。
9.慈善減免稅:扣除分:
1.新房扣土地地價款費用+開發成本(含契稅,能轉讓的配套設施收入算,成本也扣)+開發費用[=利息(有證明,≤同期貸款利率,不含超期和加罰)+(地價費+成本)*5%內或=(地價費+成本)*10%內]+稅金(不含開發企業印花稅)+開發企業加計20%;2.舊房扣土地地價費+評估價(=重置成本*成新率)+轉讓稅金(不含購買契稅)。
10.義務時間:一次付清的登記前,分期的按合同,竣工前先轉讓或預售的預征,后清算;簽合同起7日內(開發公司可按期)按次申報。
11.納稅地點:在房產所在地,也就是坐落地。
12.特殊情況(1):收入包括所有收入,其中代政府收費1.一并收計入,也可扣除,但加扣20%時基數不含;2.單獨收不計入,也不扣除。
13.特殊情況(2):開發企業清算:竣工并售完/未竣工但整體轉讓/轉讓土地;稅務要求清算:竣工并85%轉讓或剩余出租自用的/許可證滿3年/稅務注銷/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