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國際結算
一、國際結算概述
1.國際結算的概念
國際結算是指國際間由于政治、經濟、文化、外交、軍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聯系而發生的以貨幣表示債權債務的清償行為或資金轉移行為,即采用一定的國際結算方式(如信用證),應用國際結算工具(如匯票),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國與國之間的貨幣收支行為,從而使國際間債權債務得以清償或實現資金的轉移。
2.國際結算的分類
(1)按結算對象劃分
①國際貿易結算,即以對外貿易為背景辦理國際間的貨幣收付,清償國與國之間的債權債務的業務活動;
②國際非貿易結算,即因投資、利潤匯回、僑民匯款、文化交流、旅游收支、贈送等發生的國際結算。
(2)按資金和結算工具的流向
①順匯。是由付款人或債務人主動通過銀行將一定金額的款項付給收款人或債權人的結算方式。因結算工具傳送力向與資金流動方向相同,故稱“順匯”。
②逆匯。是由收款人或債權人簽發票據并委托銀行向債務人索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因結算工具傳送方向與資金流動方向相反,故稱為逆匯。
3.國際結算的業務特點
國際結算的業務特點有:
①國際結算需按照國際法規和國際慣例進行;
②國際結算以可自由兌換貨幣為媒介;
③國際結算以銀行為中介;
④國際結算比國內結算復雜。
【例9.10】由于政治、經濟、文化、外交、軍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聯系而發生的以貨幣表示債權債務的清償行為或資金轉移行為稱為( )。
A.國際結算
B.國際清算
C.國際清償
D.國際支付
【答案】A
【解析】國際結算是指國際間由于政治、經濟、文化、外交、軍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聯系而發生的以貨幣表示債權債務的清償行為或資金轉移行為,即采用一定的國際結算方式(如信用證),應用國際結算工具(如匯票),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國與國之間的貨幣收支行為,從而使國際間債權債務得以清償或實現資金的轉移。
二、匯款
1.匯款的概念
匯款是一種順匯方式,是債務人或付款人主動通過銀行將款項匯交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在國際貿易中,當買賣雙方采用匯款方式結算債權債務時,說明雙方或由賣方先將貨物發運至買方,再由買方付款;或由買方向賣方預先支付款項,然后賣方發貨。因而,匯款方式是建立在買賣雙方相互提供信用基礎上的支付方式,屬于商業信用的范疇。
2.匯款的當事人及其責任
匯款結算業務流程如圖9-1所示。匯款業務一般有四個基本當事人,即匯款人、匯出行、匯人行、收款人。
①匯款人。匯款人是委托匯出行將款項匯交收款人的當事人。在國際貿易巾,匯款人通常是進口商或債務人。其責任是填具匯款申請書,向銀行提供將要匯出的款項并承擔有關費用。
②匯出行。匯出行是接受匯款人的委托匯出款項的銀行。匯出行通常是匯款人所在地的銀行,其職責是按匯款人的要求將款項匯交收款人。
③匯入行。匯入行也稱解付行,是接受匯出行委托,向收款人解付匯人款項的銀行。匯入行通常是收款人所在地銀行,它必須是匯出行的聯行或代理行。其職責是證實匯出行委托付款指示的真實性,通知收款人取款并付款。
④收款人。收款人是接受匯款人所匯款項的當事人。在國際貿易中,收款人通常為出口商或債權人。
3.匯款的方式
圖9-1 匯款結算業務流程
國際結算匯款分為電匯、信匯、票匯三種方式:
(1)電匯(T/T)
電匯是匯款人委托匯出行以電報、電傳、環球銀行間金融電訊協會(SWIFT)方式,指示出口地某一銀行(其分行或代理行)作為匯入行,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匯款方式。
(2)信匯(M/T)
信匯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用航空信函指示匯人行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匯款方式。信匯是一種傳統的匯款方式。與電匯相比,信匯具有費用最省,匯款所需時間較長等特點。信匯主要適用于小額貸款、尾款的收付。
(3)票匯(D/D)
票匯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開出銀行即期匯票交匯款人,由其自行攜帶出國或寄送給收款人憑票取款的匯款方式。票匯的特點是具有很大的靈活性,結算時問可長可短,時間長短主要取決于持票人的意愿。
4.風險與防范
匯款結算方式建立在商業信用基礎上,對進出口雙方都有一定的風險。在匯款方式下,匯入行是受匯出行之托向收款人解付匯款;在預付貨款的情況下,進口商要承擔較大的風險。如果是貨到付款,則出口商會承擔一定風險。
【例9.11】在國際結算中,匯款結算工具的傳送方向與資金流向相同,所以匯款屬于( )。
A.外匯
B.結匯
C.售匯
D.順匯
【答案】D
【解析】按資金和結算工具的流向,國際結算可分為順匯和逆匯兩大類。順匯是由付款人或債務人主動通過銀行將一定金額的款項付給收款人或債權人的結算方式,結算工具傳送方向與資金流動方向相同;逆匯是由收款人或債權人簽發票據并委托銀行向債務人索取款項的結算方式,結算工具傳送方向與資金流動方向相反。
三、托收
1.托收的概念和種類
托收(Collection)是指由債權人(出口商)提交債權憑證,委托銀行通過其在國外分行或代理行,向債務人收回款項的一種國際結算方式,屬于資金與單據流向相反的逆匯結算方式。
國際結算中的托收有以下幾種主要類型:
(1)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是指不附帶商業單據的金融單據的托收。有些匯票的托收附有發票、墊款清單等,但不包括運輸單據,這類托收也屬于光票托收。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貨款尾數、代墊費用、傭金、樣品費或其他貿易從屬費用。光票托收的金額一般不大。非貿易結算的托收必定是光票托收。
(2)跟單托收
跟單托收意指附有商業單據的金融單據的托收及不附有金融單據的商業單據的托收。付款人根據該無條件支付命令對指定的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匯票金額,這一業務在托收中比較常見。
2.跟單托收
按委托人交單條件的不同,跟單托收可以分為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兩種。
(1)付款交單(D/P)
即出口商在裝運貨物并交付單據后,連同匯票和其他商業票據交托收行,并要求其在付款(進口商)付清貸款后,代收行才能將代表貨權的貨運單據交給付款人。
(2)承兌交單(D/A)
承兌交單是受委托的代收行于付款人承兌匯票后,將貨運單據交給付款人,付款人在匯票到期日履行付款義務的方式。承兌交單僅限于遠期匯票的跟單托收。
3.托收當事人及其責任
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第522號出版物的條款規定,托收業務有關當事人一般有5個,即委托人(出票人)、托收行、代收行、提示行、付款人(受票人),具體情況如表9-12所示。
表9-12 托收當事人及職能
當事人 | 職能/責任 |
委托人 | ①出具委托申請書。委托人是通過托收申請書向銀行作出指示的,托收指示需標明接受《托收統一規則》的約束。②委托人的托收指示應包含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代收行的詳情,托收金額與幣種、隨附單據、付款方式和付款通知形式等。③支付托收費用。委托人應擔負托收行辦理托收的手續費和代墊的各項費用。即使委托人沒有收到托收款項,仍需支付這些費用 |
托收行 | 托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轉托國外銀行代為收款的銀行。 托收行的主要責任有:①核對單據;②選擇代收行;③繕制托收委托書;④按常規處理業務,并承擔過失責任 |
代收行 | 托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轉托國外銀行代為收款的銀行。 代收行的主要責任有:①執行托收行的托收指示。如果出于某種原因,不能執行托收指示書的規定時,必須立刻通知發出托收指示一方。②保管好單據。代收行在接到單據時,負責保管單據,在相關手續未辦理完畢之前,不得擅自將單據交給進口商。③按照托收指示規定的方式向托收行通知代收情況。④代收行對于托收的貨物,沒有義務采取任何措施,包括存倉和保險,即使托收指示中對此有專門指示也無義務采取措施,除非事先代收行同意 |
提示行 | 提示行是要求付款人按托收指示中的交單條件付款或承兌贖單的銀行,是除托收行外,參與收款的銀行。提示行也可由代收行兼任。 提示行的主要責任有:①負責核查匯票上承兌的形式,但對其真實性及受票人是否有權簽署承兌不負責任;②提示行在收到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通知時,應及時通知托收行。如果在發出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通知后60天未收到托收行對單據的處理意見,提示行可將單據退回托收行 |
收款人(受票人) | 付款人是依照托收指示而受提示的當事人。一般是匯票上的付款人或托收業務的付款方,通常與進口商是同一當事人。 付款人的基本職能是履行貿易合同的付款義務,不得無故延遲付款或拒付。如果拒絕付款或承兌,應向提示行申明理由,并依據托收委托書中的規定履行必要的手續 |
4.托收業務的風險與防范
托收業務會遇到買方和賣方風險、國家風險及外匯管理等風險。
托收業務中進出口商遇到的風險主要有:
(1)出口商的風險
①進口商風險。包括進口商資信不好,找借口壓價或不付款;進口商破產或無力付款;進口商利用當地法令、商業習慣、慣例蓄意解脫付款責任等風險。
②市場風險。發貨后進口地貨價下跌,造成進口商不愿付款贖單或承兌贖單,或故意挑剔單據及貨物要求減價付款。
③國家風險。貨發后,進口國家改變進口政策,致使進口商領不到進口許可證,或申請不到進口所需外匯,貨物到達目的地時被禁止進口或被沒收。
(2)進口商的風險
托收雖然總體來說是對進口商有利的支付方式,但是對進口商同樣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由于托收方式下的進口商主要擔心所購貨物的狀況,因而其面臨的主要是與貨物有關的風險。
(3)防范托收風險的主要措施
①做好商人的資信及市場行情的調查。
②慎重使用D/A交單方式。
③了解貿易國的外匯管理政策及影響貿易的有關情況和政策法規。
④出口商可以通過投保出口信用險,減少由于進口商不付款或進口商國家風險產生的不能如期付款。
⑤在D/A交單方式時,宜采用買方銀行對承兌的匯票擔保方式,即在征得代收行同意后,采用在匯票上背書擔保的方式。代收行在買方承兌的匯票上做出擔保后,在商業信用的基礎上加上銀行信用,對出口商可以減少遠期匯票到期日收款的風險。
【例9.12】在國際托收結算中,如下屬于代收行責任的是( )。
A.執行托收行的托收指示
B.接受委托人和提示行的有關指示
C.對托收貨物采取存倉措施
D.對托收貨物采取保險措施
【答案】A
【解析】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方收款的銀行。代收行的主要責任有:①執行托收行的托收指示;②保管好單據,代收行在接到單據時,負責保管單據;③按照托收指示規定的方式向托收行通知代收情況;④代收行對于托收的貨物,沒有義務采取任何措施,包括存倉和保險,即使托收指示中對此有專門指示也無義務采取措施,除非事先代收行同意。
四、信用證
1.信用證的概念和特點
信用證是銀行應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向受益人開立的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面承諾。開立信用證的銀行被稱為開證行,開證申請人即進口商,受益人即出口商。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對信用證的定義是:信用證意指一項約定,無論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該約定不可撤銷并因此構成開證行對于相符提示予以兌付的確定承諾。來源233網校
信用證的特點是:
①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義務;
②信用證是一種自足文件。信用證的開立以貿易合同為基礎,但一經開出并被受益人接受,便成為獨立貿易合同以外的獨立契約,不受貿易合同的約束;
③信用證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在信用證方式下,實行的是“單據嚴格符合的原則”,即要求“單證一致”“單單一致”。
2.信用證的作用
(1)銀行的保證作用
銀行的保證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①對進口方。信用證可以保證進口方在支付貨款時即可取得代表貨權的單據,可以通過信用證條款來制約出口方發貨的時間、貨物的質量和數量,如果單據不合格還可以拒絕付款贖單。
②對出口方。信用證可以保證出口方向銀行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就可以取得貨款的權利,即使在進口國遇有外匯管制或市場等風險,也可保證收取到貨款。
(2)融通資金的作用
信用證可以作為一種融資工具,為進出口雙方提供資金融通的便利。
①對進口方:a.在辦理進口開證時可以申請開證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內,開出信用證可酌情減免保證金,避免資金占壓;b.在單據到達進口地后,如果進口方資金周轉暫時困難,可以向銀行申請續作代進口商對國外墊付貨款的進口押匯業務;c.進口方即期付款資金周轉困難可以申請開立假遠期信用證,取得開證行或出口地銀行的融資,于遠期到期日付款;d.對貨運單據晚于貨物到達進口地的,進口方還可以請求銀行為其出具提貨擔保,在未付款未取得提貨憑證的情況下,憑提貨擔保先提出貨物生產、銷售,待貨運單據到達后再付款贖單替換提貨擔保。
②對出口方:a.可以憑進口商提供的信用證,在出口貨物之前到銀行申請做信用證抵押打包貸款,以組織出口貨源;b.在向銀行交單議付時,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要求的合格單據便可以得到議付貨款;c.在承兌信用證項下,還可以通過銀行及金融機構對承兌匯票貼現,即期得到資金;d.針對某些商品,出口商還可以通過預支信用證,在發貨前就得到開證行或其指定銀行的預付款,以滿足出口商備貨出口的資金需求。
以上兩個方面的作用,既解決了進出口雙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又為進出口雙方資金的周轉提供了便利,對國際貿易的擴大和發展起到有力的促進作用。
3.信用證的主要當事人及其責任
信用證業務的當事人多少,取決于不同的貿易背景和對銀行的要求。一般常見的當事人有開證行、通知行、議付行、保兌行、償付行、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具體情況如表9-13所示。
表9-13 信用證當事人及其職能
當事人 | 職能 |
開證行 | 是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開出信用證的銀行。 責任:①在不可撤銷的信用證項下,只要提交了規定的合格單據,便構成了其付款責任;②開證行履行付款義務后,如申請人無力付款贖單,開證行有權處理單據和貨物;③開證行可以指定一家銀行辦理付款、承兌、償付、保兌等業務;④開證行驗收了合格的單據,并已對外付款就承擔了終結性付款的責任,對議付行或被指定的銀行或匯票的前手無追索權;⑤如果議付行議付單據后按信用證條款索償,但未及時索到款項,開證行應對議付行的利息損失負責;⑥如果信用證條款規定單據由寄單行郵寄,開證行驗單付款,遇單據丟失,開證行喪失了驗單的機會,應同樣承擔付款責任 |
通知行 | 是受開證行委托,將信用證轉交出口方的銀行。 責任:①接到信用證,證明其真實性、完整性,根據開證行的要求將信用證及時、準確地通知受益人。②通知行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通知某個信用證。如果不準備通知,應及時轉告開證行。③通知行收到經證實的電訊方式的信用證通知時,視其為有效文件,不負責核對。④對于信用證條款不完整,不符的要及時與開證行聯系 |
議付行 | 是準備向受益人購買信用證下單據的銀行,議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議付該信用證的銀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銀行。 責任:①對自由議付信用證,議付行可以選擇是否做議付;②議付行只對單證、單單表面一致負責;③議付行議付單據后,由于非議付行本身的問題,遭開證行拒付后,對受益人沒有必定付款的責任,仍有追索權;④判斷信用證的修改書是否被受益人接受。應對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修改書內容核對,一致時,則視為受益人已接受修改書,反之則視為受益人未接受修改書;⑤對于非單據化的條款,議付行可以不予理會。對于以申請人作為匯票付款人的匯票,可以視為附加單據處理 |
保兌行 | 是應開證行或受益人的邀請,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的銀行。 責任:①如果保兌行同意在某個信用證上加具保兌,則該保兌行對信用證負有獨立的付款責任。②保兌行可以自行決定是否作保兌。③保兌行保兌信用證后,又接到修改書,保兌行可將保兌責任擴展至修改書。如果保兌行不準備將保兌責任擴展,也可對修改書不保兌,只將修改書通知受益人,但要及時通知開證行。④由于保兌行是開證行指定的銀行,因此對其憑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單據的付款,開證行保證予以償付 |
償付行 | 是開證行指定對議付行或付款行進行償付的第三國銀行。一般在信用證采用第三國貨幣計價結算時,開證行委托其在貨幣清償地的賬戶行作償付行。 責任:①償付行如果沒有及時得到開證行的授權,致使議付行未及時索償到貨款,償付行不承擔由于遲付款給議付行帶來的利息損失;②償付行付款不應以議付行提交單證相符的證明為條件;③償付行代開證行付款,費用由開證行承擔;④償付行對議付行進行償付,不能視作開證行的付款,當開證行收到單據發現與信用證條款不符而拒絕付款時,仍可向議付行追索要求退款 |
受益人 | 是信用證上被指明有權接受并使用信用證,憑此發貨、交單、取得貨款的出口商 責任:①根據信用證條款發貨并繕制單據交銀行議付。只要單證、單單表面一致,就有收取貨款的權利,并對單據的真實性、正確性負責,對發運的貨物負責。②受益人有權在交單據議付時,決定對信用證修改書是否接受。③在自由議付信用證項下,有權選擇議付行作為開證行的指定銀行。④根據信用證條款,合格的單據直接提交開證行時,如遇開證行倒閉,有權向進口商提出付款要求 |
申請人 | 是向開證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一般是進口商。 責任:①申請人和受益人簽訂以信用證方式結算,申請人應按合同規定在一定期限內通過銀行開立符合合同條款規定的信用證;②開證行收到審核無誤的單據,要求申請人贖單時,申請人有贖單付款的義務,也有經過驗單發現單據有錯誤而拒絕贖單的權利 |
4.信用證的類型
國際商會充分考慮到各種信用證的應用,將信用證歸納為四種類型,并明確表示“一切信用證均須明確表示它適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通過在信用證上標注信用證類型,明確付款時間、當事人的責任和義務,從而為保障各有關方的權利和義務提供了依據。
(1)即期付款信用證
即期付款信用證只要受益人在開證行指定的有效地點提交了合格的單據,即可獲得償付。該類信用證按有效地點分為在受益人所在地有效或在開證銀行柜臺有效兩種,具體情況如表9-14所示。
表9-14 即期付款信用證分類
有效地 | 特點 |
受益人 所在地 | ①受益人只要向出口地的付款銀行提交合格的單據,就可得到償付,并不被追索,因為付款銀行的付款是終結性付款;②付款行要保證對受益人合格的單據付款,不管開證行事后是否發現單據不符,能否付款;③付款行對受益人付款后,單據寄送開證行,郵寄過程中的風險由開證行承擔,即一旦單據丟失,開證行要對付款行做無條件的付款 |
開證柜臺 | ①如被出口地銀行議付,議付行對受益人仍有追索權;②受益人的單據在提交開證行后,經審核符合信用證條款要求時,得到的是終結性付款,此種信用證受益人得到貨款的時間比前一種要遲 |
(2)延期付款信用證
延期付款信用證遠期付款不需要提交匯票,信用證條款中明確標明遠期期限的起算日或到期日,在到期日由開證銀行或其指定銀行付款。此種信用證的特點是:
①信用證由于不要匯票,可以減少印花稅的支出。但由于出口商不能利用匯票做貼現融資業務,往往成交的價格高于承兌信用證。
②如果出口地銀行為信用證加具了保兌,受益人可以在遠期到期日及時得到無追索的償付。
③被指定辦理延期付款的銀行在對受益人付款后無追索權。
④此種信用證的受益人在交單時就可得知付款到期日,不需要開證銀行或其指定銀行的再次確認或約定。開證申清人在未付款的情況下可以得到貨權單據,提貨加工或銷售,于到期日付款。
(3)議付信用證
議付信用證是出口地的銀行憑信用證上開證行的邀請而買入出口商的合格單據,對出口商墊付資金,再從開證銀行得到償付的一種信用證。從議付是否受限制的角度劃舞,信用證可以分為限制議付信用證和自由議付信用證。無論哪一種議付,議付行都是對出口商短期融通資金。此種信用證的特點是:
①受益人出具的匯票只能以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為付款人,而不應是通知行或開證申請人。
②除非出口商的單據直接交開證銀行驗單付款,或議付行已保兌了信用證,議付行議付單據后對受益人有追索權。
③在限制議付信用證的條件下,如果非指定銀行議付單據,單據在寄送開證行途中丟失,則該行不能免除責任。
④在自由議付信用證中,開證行允許出口商對任何愿意議付的銀行,作普遍的議付邀請。
⑤如信用證條款要求單據交開證行議付,可以方便其把握對較復雜信用證條款的唯一解釋權,這種做法對受益人不利,不利于讓受益人在出口地有效時間內更改單據,受益人也不能及時得到議付貨款。
(4)承兌信用證
承兌信用證均為遠期信用證,受益人應按信用證條款規定開立遠期匯票,附上商業單據交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承兌,開證行或其指定銀行承兌后,待遠期匯票到期日付款。此種信用證的特點是:
①受益人出具的匯票只能以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為付款人(如果匯票做成開證申請人為受票人,視其為附加單據,也不能解除開證行的付款責任)。
②當受益人提交合格單據后,匯票付款人承兌了匯票,該匯票成為光票,脫離了基礎交易,承兌人對善意持票人負起了票據上無可抗辯的責任。
③盡管遠期匯票的到期日已超過信用證有效期,開證行仍承擔到期日對持票人的付款責任。
④經銀行承兌的匯票可以流通,受益人可以隨時通過貼現,取得資金融通。
⑤由于受益人能使用融資工具——匯票背書轉讓,可以防范商業風險和開證行所在國的國家風險。
⑥受益人貼現匯票的費用一般都包含在遠期貨價中,貼現的利率是否優惠取決于票面金額的大小和承兌銀行的資信。
5.信用證風險與防范
相對于單純建立在商業信用基礎上的匯款和托收方式而言,信用證是一種信用度較高的國際結算方式。信用證業務由于有了銀行信用的參與,較大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雙方互不信任的問題,可以幫助降低國際貿易風險,并使雙方得到資金融通。信用證在特定情況下也存在風險。具體情況如表9-15所示。
表9-15 信用證的風險
主體 | 風險 |
進口商 | ①出日商交貨嚴重違反貿易合同的要求;②出口商偽造單據騙取貨款;③賣方勾結承運人出具預借提單或倒簽提單 |
出口商 | ①制作單證時未滿足“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要求遭開證行拒付;②因軟條款而導致信用證失效;③進日商利用偽造、篡改的信用證引誘出口商發貨,騙取貨物;④開證行倒閉或無力償付信用證款項 |
銀行 | ①進口商無理拒付合格單據或因破產給銀行帶來風險;②信用證打包貸款給銀行帶來風險;③進出口雙方合謀欺詐給銀行帶來風險 |
【例9.13】在國際結算中,有關當事人只是處理單據,銀行只看單據而不管貨物,對所裝貨物和實際情況如何、是否中途損失、能否如期到達目的港,均不負責任的國際結算方式是( )結算。[2005年真題]
A.匯款
B.托收
C.信用證
D.保函
【答案】C
【解析】信用證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在信用證方式下,實行的是“單據嚴格符合的原則”。即使開證申請人發現單據是偽造的,即被欺詐,但只要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相符,開證申請人就必須向開證行付款。因為,其被欺詐與信用證及開證行沒有任何關系,后者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出現此類情況,開證申請人只能以進口商身份憑貿易合同與出口商交涉,或申請仲裁,甚至提起訴訟。
五、銀行保函
1.銀行保函概念與特點
(1)銀行保函概念
銀行保函(L/G)又稱銀行保證書,是指銀行(保證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人(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擔保憑證,保證在申請人未能按雙方協議履行其責任或義務時,由銀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期限范圍內的某種支付責任或經濟賠償責任。
(2)銀行保函的特點
①銀行保函以促使申請人履行合同為目的;
②銀行保函主要是獨立性保函;
③國際保函開立銀行的責任是第一性的。
2.銀行保函的基本內容
目前各國銀行開出的保函已逐漸形成了一個較為統一、完整的格式,其基本要素是相同的。銀行保函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①基本欄目。
②責任條款。
③保函金額。它是擔保人擔保責任的最高限度,通常也是受益人的最高索償金額。
④保函的有效期。即最遲的索賠日期,或稱到期日,既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日期,也可以是在某一行為或某一事件發生后的一個時期到期。
⑤索償條件。即判斷是否違約和憑以索償的證明。
3.保函當事人及其法律關系
銀行保函業務中涉及的主要當事人有三個:委托人、受益人和擔保人,此外,根據具體情況還有反擔保人、通知行及保兌行等。
這些當事人之間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下:
①委托人與受益人之間基于彼此簽訂的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或其他權利義務關系;
②委托人與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基于雙方簽訂的《保函委托書》而產生的委托擔保關系;
③擔保銀行和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基于保函而產生的保證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