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獲取或編制存貨跌價準備的明細表,復核加計是否正確,并與總賬數、明細賬合計數核對是否相符。
2.檢查分析存貨是否存在減值跡象以判斷被審計單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合理性:
(1)將存貨余額與現有的訂單、資產負債表日后各期的銷售額和下一年度的預測銷售額進行比較,以評估存貨滯銷和跌價的可能性;
(2)比較當年度及以前年度存貨跌價準備占存貨余額的比例,并查明異常情況的原因;
(3)結合存貨監盤,對存貨的外觀形態進行檢查,以了解其物理形態是否正常;檢查期末結存庫存商品和在產品,針對型號陳舊、產量下降、生產成本或售價波動、技術或市場需求的變化情形,以及期后銷售情況考慮是否需進一步計提準備:
①對于殘次、冷背、呆滯的存貨查看永續盤存記錄,銷售分析等資料,分析當年實際使用情況,確定是否已合理計提跌價準備;
②將上年度殘次、冷背、呆滯存貨清單與當年存貨清單進行比較,確定是否需補提跌價準備。
3.檢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依據、方法是否前后一致。
4.根據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的計價方法,評價存貨跌價準備所依據的資料、假設及計提方法,考慮是否有確鑿證據為基礎計算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檢查其合理性。
5.考慮不同存貨的可變現凈值的確定原則,復核其可變現凈值計算正確性(即:充足但不過度):
(1)對于用于生產而持有的原材料檢查是否以所生產的產成品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作為其可變現凈值的確定基礎;
(2)庫存商品和用于出售而持有的原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貨檢查是否以該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作為其可變現凈值的確定基礎;
(3)檢查為執行銷售合同而持有的庫存商品等存貨,是否以合同價格作為其可變現凈值的確定基礎;如果被審計單位持有庫存商品的數量多于銷售合同訂購數量,超出部分的庫存商品可變現凈值是否以一般銷售價格為計量基礎。
6.抽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項目,其期后售價是否低于原始成本。
7.檢查存貨跌價準備的計算和會計處理是否正確,本期計提或轉銷是否與有關損益科目金額核對一致。
8.對從合并范圍內部購入存貨計提的跌價準備,關注其在合并時是否已作抵銷。
9.檢查債務重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企業合并等涉及存貨跌價準備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三、金融資產減值
(一)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
1.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 (含單項金融資產或一組金融資產,下同)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提減值準備。
【教師提示】金融資產減值準則,主要涉及到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及對被投資單位沒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2.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是指金融資產初始確認后實際發生的、對該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有影響,且企業能夠對該影響進行可靠計量的事項。
3.企業在根據客觀證據判斷金融資產是否發生減值損失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這些客觀證據相關的事項(也稱“損失事項”)必須影響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并且能夠可靠地計量。
否則,對于預期未來事項可能導致的損失,無論其發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均不能作為減值損失予以確認。
(2)企業通常難以找到某項單獨的證據來認定金融資產是否已發生減值,因而應綜合考慮相關證據的總體影響進行判斷。
(3)債務方或金融資產發行方信用等級下降本身不足以說明企業所持的金融資產生了減值。但是,如果企業將債務人或金融資產發行方的信用等級下降因素,與可獲得的其他客觀的減值依據聯系起來,往往能夠對金融資產是否已發生減值作出判斷。
(4)對于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其公允價值低于其成本本身不足以說明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已發生減值,而應當綜合相關因素判斷該投資公允價值下降是否是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的。同時,企業應當從持有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的整個期間來判斷。
4.如果權益工具投資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從而不能根據其公允價值下降的嚴重程度或持續時間來進行減值判斷時,應當綜合考慮其他因素(例如,被投資單位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等)是否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5.對于以外幣計價的權益工具投資,企業在判斷其是否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投資在初始確認時以記賬本位幣反映的成本,與資產負債表日以記賬本位幣反映的公允價值進行比較,同時考慮其他相關因素。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減值損失的計量
1.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攤余成本后續計量,其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的原實際利率折現確定,并考慮相關擔保物的價值(取得和出售該擔保物發生的費用應當予以扣除)。原實際利率是初始確認該金融資產時計算確定的實際利率。
對于浮動利率貸款、應收款項或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可采用合同規定的現行實際利率作為折現率。即使合同條款因債務方或金融資產發行方發生財務困難而重新商定或修改,在確認減值損失時,仍用條款修改前所計算的該金融資產的原實際利率計算。
短期應收款項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與其現值相差很小的,在確定相關減值損失時,可不對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
2.對于存在大量性質類似且以攤余成本后續計量金融資產的企業,在考慮金融資產減值測試時,應當先將單項金額重大的金融資產區分開來,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金融資產,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或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實務中,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單項金額重大的標準。該項標準一經確定,應當一致運用,不得隨意變更。
單獨測試未發現減值的金融資產(包括單項金額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資產),應當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再進行減值測試。已單項確認減值損失的金融資產,不應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3.企業對金融資產采用組合方式進行減值測試時,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1)應當將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在一起,例如可按資產類型、行業分布、區域分布、擔保物類型、逾期狀態等進行組合;
(2)對于已包括在某金融資產組合中的某項特定資產,一旦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發生了減值,則應當將其從該組合中分出來,單獨確認減值損失;
(3)在對某金融資產組合的未來現金流量進行預計時,應當以與其具有類似風險特征組合的歷史損失率為基礎。
如企業缺乏這方面的數據或經驗不足,則應當盡量采用具有可比性的其他資產組合的經驗數據,并作必要調整。
4.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后,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后發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但是,該轉回后的賬面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
5.外幣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應先按外幣確定,在計量減值時再按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成為記賬本位幣反映的金額。該項金額小于相關外幣金融資產以記賬本位幣反映的賬面價值的部分,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攤余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后的余額。
2.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權益工具投資或衍生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按照類似金融資產當時市場收益率對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確定的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也應當采用類似的方法確認減值損失。
3.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原減值損失確認后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4.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在該權益工具價值回升時,應通過權益轉回,不得通過損益轉回。
5.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考試指南:2013注會注會各科考試時間 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 考試科目
備考專題: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專題 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課后章節練習及答案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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