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收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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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收入準則及稅務規范
一、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會計原則
收入準則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是指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估計。如果收入的金額不能夠合理估計,則無法確認收入。
通常情況下,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商品銷售價格已經確定,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收入金額。
★企業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企業應按公允的交易價格確定收入金額,不公允的價款不應確定為收入金額。
【教師提示】請注意與關聯方交易的相結合。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企業銷售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協議要求,已將發票賬單交付買方,買方承諾付款,通常表明滿足本確認條件(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如果企業根據以前與買方交往的直接經驗判斷買方信譽較差,或銷售時得知買方在另一項交易中發生了巨額虧損,資金周轉十分困難;或在出口商品時不能肯定進口企業所在國政府是否允許將款項匯出等,就可能會出現與銷售商品相關的經濟利益不能流入企業的情況,不應確認收入。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所得稅規范】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的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及稅務規范
(一)交款提貨銷售商品
采用交款提貨銷售方式,應于貨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貨款的權利,同時已將發票賬單和提貨單交給購貨單位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增值稅規范】通常無差異,若先開具發票的,則開具發票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所得稅規范】無差異。
(二)預收款銷售商品
預收款銷售商品,是指購買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協議約定分期付款,銷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時才交貨的銷售方式。
銷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才將商品交付購貨方,表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時才轉移給購貨方,企業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增值稅規范】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的當天。
【所得稅規范】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教師提示】對于生產制造并銷售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的增值稅及所得稅的規范,參見“建造合同”部分的講解。
(三)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
托收承付,是指企業根據合同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單位收取款項,由購貨方向銀行承諾付款的銷售方式。
在這種方式下,在商品發出辦妥托收手續時,通常表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購貨方,企業通常應在發出商品且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如果商品已經發出且辦妥托收手續,但由于各種原因與發出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的,如購貨方很可能因商品質量問題而發生退貨的,企業不應確認收入。
【增值稅規范】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所得稅規范】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四)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商品
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是指商品已經交付,但貨款分期收回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企業將商品交付給購貨方,通常表明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購貨方,在滿足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時,應當根據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或現行售價)一次確認收入,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
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通常應當按照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或商品現銷價格計算確定。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金額進行攤銷,作為財務費用的抵減處理。
其中,實際利率是指具有類似信用等級的企業發行類似工具的現時利率,或者將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折現為商品現銷價格時的折現率等。
【增值稅規范】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或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所得稅規范】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教師提示】會計確認與增值稅、所得稅存在差異,在計算繳納稅款時要注意納稅調整。
(五)委托代銷商品
1.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委托方根據代銷商品數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續費的銷售方式。
在這種方式下,委托方發出商品時,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委托方在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通常可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
【增值稅規范】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教師提示】可能存在會計上未確認收入,但已經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的情形。
【所得稅規范】銷售貨物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2.視同買斷方式代銷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委托方按合同或協議收取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合同或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
(1)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無關,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代銷商品交易,與委托方直接銷售商品給受托方沒有實質區別,在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時,委托方應確認相關銷售商品收入。
(2)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將來受托方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托方補償。
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通常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購進商品處理;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按實際售價確認銷售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本企業的銷售收入。
【教師提示】關于代銷,稅法中主要強調一般意義上的代銷(即收取手續費的代銷)行為處理,對于視同買斷的代銷方式,可以參考“一般銷售行為”的稅務規范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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