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或數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合同的甲方稱為客戶,乙方稱為建造承包商。
★企業自行建造或通過分包商建造房地產,應當根據房地產建造協議條款和實際情況,判斷確認收入應適用的會計準則。
(1)房地產購買方在建造工程開始前能夠規定房地產設計的主要結構要素,或者能夠在建造過程中決定主要結構變動的,房地產建造協議符合建造合同定義,企業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準則確認收入。
(2)房地產購買方影響房地產設計的能力有限(如僅能對基本設計方案做微小變動)的,企業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有關商品銷售收入的原則確認收入。
二、合同收入與合同費用的確認
(一)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企業應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1.完工進度的確定
確定合同完工進度有以下三種方法:
(1)根據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
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是指形成工程完工進度的工程實體和工作量所耗用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不包括下列內容:
①與合同未來活動相關的合同成本,包括施工中尚未安裝、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
②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
★但是,根據分包工程進度支付的分包工程進度款,應構成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
(2)根據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確定。
該方法適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確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
(3)根據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確定。
該方法是在無法根據上述兩種方法確定合同完工進度時所采用的一種特殊的技術測量方法,適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
需要指出的是,這種技術測量并不是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隨意測定,而應由專業人員現場進行科學測定。
2.完工百分比法的運用
確定建造合同的完工進度后,就可以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和計量當期的合同收入和費用。
對于當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應當按照實際合同總收入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費用。
(二)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建造合同
1.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予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合同費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應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合同費用,不確認合同收入。
(三)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不確定因素不復存在的,就不應再按照上述規定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而應轉為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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