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薪缺勤
企業可能對各種原因產生的缺勤進行補償,比如年休假、生病、短期傷殘、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等。
根據帶薪權利能否結轉下期使用,帶薪缺勤可以分為兩類:
1.非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權利不能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即如果當期權利沒有行使完,就予以取消,并且職工在離開企業時對未使用的權利無權獲得現金支付。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因此,我國企業職工休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病假期間的工資通常屬于非累積帶薪缺勤。
由于職工提供服務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夠享受的福利金額,企業應當在職工缺勤時確認負債和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實務中,我國企業一般是在缺勤期間計提應付工資時一并處理。
2.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權利可以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如果本期的權利沒有用完,可以在未來期間使用。
當職工提供了服務從而增加了其享有的未來帶薪缺勤的權利時,企業就產生了一項義務,應當予以確認和計量,并按照帶薪缺勤計劃予以支付。
有些累積帶薪缺勤在職工離開企業時,對未行使的權利有權獲得現金支付。
如果職工在離開企業時能夠獲得現金支付,企業就應當確認企業必須支付的、職工全部累積未使用權利的金額。
如果職工在離開企業時不能獲得現金支付,則企業應當根據資產負債表日因累積未使用權利而導致的預期支付的追加金額,作為累積帶薪缺勤費用進行預計。
(二)利潤分享和獎金計劃
為了鼓勵職工長期留在企業提供服務,有的企業可能制定利潤分享和獎金計劃,規定當職工在企業工作了特定年限后,能夠享有按照企業凈利潤的一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如果職工在企業工作到特定期末,其提供的服務就會增加企業應付職工薪酬金額,盡管企業沒有支付這類獎金的法定義務,但是如果有支付此類獎金的慣例,或者說企業除了支付獎金外沒有其他現實的選擇,這樣的計劃就使企業產生了一項推定義務。
【教師提示】關于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請參閱或有事項準則的規定。
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時,企業才應確認由利潤分享和獎金計劃所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義務:
1.企業因過去事項現在負有作出支付的法定義務或推定義務;
2.利潤分享和獎金計劃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估計。
屬于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視為義務金額能夠可靠估計:
(1)在財務報表批準報出之前企業已確定應支付的獎金金額;
(2)該獎金計劃的正式條款中包括確定獎金金額的公式;
(3)過去的慣例為企業確定推定義務金額提供了明顯證據。
企業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實際情況提取的獎金,屬于利潤分享和獎金計劃。但是,這類計劃是按照企業實現凈利潤的一定比例確定享受的獎金,與企業經營業績掛鉤,仍然是由于職工提供服務而產生的,不是由企業與其所有者之間的交易而產生。
企業應當將利潤分享和獎金計劃作為費用處理(或根據相關準則,作為資產成本的一部分),不能作為凈利潤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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