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式:
退稅額=再投資額÷(1-原實際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與地方所得稅稅率之和)×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退稅率
P286
再投資退稅的管理(注意誰管退,誰管補)
四、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考大題可能性不大)
設備購置時間以設備發票開具時間為準。采取分期付款或購銷形式取得設備的,以設備到貨時間為準。
企業購買設備的當年度或以后年度處于稅法規定免稅年度的,其該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首先按照稅法規定給予免稅,其設備投資抵免額可延續下一年度進行抵免,但延續期限不得超過通知規定的年限。
第七節 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知道即可)
稅法第八講
小稅種,每個2-3分,多為判斷、選擇,2001年出了印花稅的計算題占分較多。總的來說小稅種易拿分。
第八章 資源稅法
第一節 納稅義務人
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始應稅資源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實際稅收管理行政范圍內。(納稅范圍廣)不但包括事業單位、軍事單位,還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人員。
特殊情況: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按照現行規定只征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因此,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的企業不是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
對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規定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主要針對零星、分散、不定期開采的情況,為了加強征管,避免漏稅。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和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獨立礦山和聯合企業的概念要看一下,因為在稅收優惠中有對獨立礦山的規定(可能題中不指出是獨立礦山,要自己會判斷)
第二節 稅目
資源稅采取從量定額(定額稅率)的辦法征收,實施"普遍征收,級差調節"的原則。
級差收入是資源稅的征稅對象。
一、 稅目、稅率
(一)原油。開采的天然原油征稅;人造石油不征稅。
(二)天然氣。專門開采的天然氣和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征稅;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暫不征稅。
(三)煤炭。原煤征稅;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稅。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注意包含哪些,因為對其有減稅。題中可能只說是銅礦石,而不提有色金屬礦原礦)
(七)鹽。一是固體鹽,包括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二是液體鹽(鹵水)。
納稅人在開采主礦產品的過程中伴采的其他應稅礦產品,凡未單獨規定適用稅額的,一律按主礦產品或視同主礦產品稅目征收資源稅。
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或暫緩征收資源稅,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從中可以看出雖然有部分分給中央,但還是地方性稅種)
二、扣繳義務人適用的稅額
(一)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二)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對于劃分資源等級的應稅產品,未列舉名稱的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簡單看)
第三節 課稅數量
一、 確定資源稅課稅數量的基本辦法(基本標準)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注意這里的自用范圍比增值稅、消費稅范圍大,增值稅、消費稅主要是用于非應稅項目,這里包含用于連續加工的情況)
二、特殊情況課稅數量的確定(特殊規定)
(一)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三)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四)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為課稅數量。
選礦比=精礦數量÷耗用原礦數量
(注意這里與2001年教材不同,去年教材有錯,今年改了)
(五)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防止重疊征稅)
對于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第四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代扣代繳應納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例3與舊教材有變化,銅礦石(有色金屬)有減征情況考慮進去了
第五節 稅收優惠
一、 減稅、免稅項目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包括:
1. 對獨立礦山應納的鐵礦石資源稅減征60%,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例4、例2中沒有考慮減征)
2. 對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在規定稅額的基礎上減征30%,按規定稅額標準的70%征收。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位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二、出口應稅產品不退(免)資源稅的規定
進口的礦產品和鹽不征收資源稅。
境內開采: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交資源稅的不交消費稅,但要交增值稅,注意有13%低稅率的(礦產品P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