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納稅申報及繳納
一、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納稅期限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大部分與增值稅相似)
1.銷售應稅產品(同增值稅)
2.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
(二)納稅期限
同增值稅、消費稅一樣
1、3、5、10、15或者1個月
二、納稅地點
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屬地征收)。
如果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跨省開采,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也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把握:
j境內開采――出口不退,進口不征
k原礦――加工的要折算,推算原礦
l有減免:金屬礦、獨立礦山鐵礦石
第九章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是國家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它屬于特定目的稅。
特點:
1. 具有附加稅性質。(相對于正稅而言的)
2. 具有特定目的。
第一節 納稅義務人
負有繳納"三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但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不征收城建稅。
※的城建稅不具有涉外性的,進口環節不征,僅限內資企業和個人。
第二節 稅率(要記)
差別比例稅率
市區7%
縣城、鎮5%
都不在的1%(農村)
對下列兩種情況,可按繳納"三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就地繳納城建稅:
第一種情況是: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建稅按受托方所在地適用稅率;
第二種情況是: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地繳納"三稅"的,其城建稅的繳納按經營地適用稅率。
第三節 計稅依據
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納稅人違反"三稅"有關稅法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經營制裁,不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
納稅人在被查補"三稅"和被處以罰款時,應同時對其偷漏的城建稅進行補稅和罰款。
城建稅以"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同時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減征"三稅",也就要同時免征或減征城建稅。但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建稅。(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第四節的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適用稅率
第五節 納稅申報及繳納
一、 納稅環節
納稅人只要發生"三稅"的納稅義務,就要在同樣的環節,分別計算繳納城建稅。
二、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一)代征代扣"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建稅的納稅地點在代征代扣地。
(二)跨省開采的油田,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一個省內的,其生產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繳納增值稅,其應納稅款由核算單位按照各油井的產量和規定稅率,計算匯撥各油井繳納。各油井應納的城建稅,應由核算單位計算,隨同增值稅一并匯撥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繳納增值稅的同時,一并繳納城建稅。(類似于"資源稅"中核算地與開采地跨省的情況)
(三)對管道局輸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繳納營業稅。
納稅期限分別與"三稅"的納稅期限一致。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均分別為1、3、5、10、15或者1個月;根據營業稅法規定,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
三、稅收減免
原則上不單獨減免。當主稅發生減免時,城建稅相應發生稅收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