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委托代征辦法
主要是通過稅務機關的委托,經由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代為征收印花稅稅款。
主要是工商管理管理機關和公證機關。
稅務機關委托工商管理管理機關代售印花稅票,按代售金額5%的比例支付代售手續費。
三項監督
具體是指對以下納稅事項監督:
1. 應納稅憑證是否已粘貼印花;
2. 粘貼的印花是否足額;
3. 粘貼的印花是否按規定注銷。
第六節 對違反稅法規定行為的處罰
熟悉,與征管法有差異
第十四章 土地增值稅法
上海輔導:基本不作為重點命題對象
不會出計算題,其他題會考,特別是征免范圍有可能會考
第一節 納稅義務人
各類單位和個人。
第二節 征稅范圍
(重點看,有可能考的)
一、 征稅范圍
(一)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
(二)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
二、征稅范圍的界定
(一)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的行為征稅。
強調是否是國有
(二)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的產權是否發生轉讓是判定是否屬于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標準之一。
有兩層含義:
1.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取得的收入。
2.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包括未轉讓土地使用權、房產產權的行為。
土地出讓是所有者與使用者的關系,出讓收取土地出讓金
而轉讓是使用者與使用者的關系
(三)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行為征稅。
如房地產的繼承,盡管房地產的權屬發生了變更,但權屬人并沒有取得收入,因此也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對若干具體情況的判定
(一) 以出售方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附著物的
1.出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2.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進行房屋開發建造然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產的買賣。
(二)以繼承、贈與方式轉讓房地產的
1. 房地產的繼承。這種房地產的繼承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2. 房地產的贈與。
(1)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
(2)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
(不屬于這兩種情況的屬視同銷售,要征稅)
(三)房地產的出租
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四)房地產的抵押
對房地產的抵押,在抵押期間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待抵押期滿后,視該房地產是否轉移占有而確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對于以房地產抵債而發生房地產權屬轉讓的,應列入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五)房地產的交換
交換雙方取得了實物形態的收入。它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但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六)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
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七)合作建房
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八)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
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九)房地產的代建行為(勞務)
收入屬于勞務收入性質,故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十)房地產的重新評估
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十一)因國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征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