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某企業本年度實現會計利潤為20萬元。經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審核,“財務費用”賬戶中列支有兩筆利息費用:一是向銀行流動資金借款的利息支出5萬元,借款金額為200萬元,借款期限6個月;另一次是經過批準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借款的利息支出7萬元,集資金額50萬元,借款期限12個月。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
(1)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利息費用是( )萬元。
(2)納稅調增數( )萬元。
【例3】A企業注冊資本800萬元,2004年初從其關聯方B企業拆借資金700萬元用于生產經營,本年支付利息56萬元,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5%。則:
(1)A企業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費用為( )萬元。
(2)A企業納稅調增數( )萬元。
(3)B企業應繳納營業稅( )萬元。
【例4】地處市區的某工業企業注冊資金1000萬元。經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對2004年度審核發現:
(1)“財務費用”明細賬貸方有在銀行存款取得的利息60萬元,另一筆為“投資收益”明細賬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為8萬元。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68萬元
貸:財務費用 60萬元
投資收益 8萬元
◇賬務處理正確,但應調減所得8萬元。
(2)“財務費用”明細賬借方有一筆向中國工商銀行借款利息支出5萬元(2004年3月1日借入資金120萬元)。
◇正確,無需調整
(3)“財務費用”明細賬借方另有一筆向其關聯企業借款利息支出60萬元(2004年1月1日借入資金600萬元)。
◇存在問題:
◇納稅調整:
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1000×50% ×5%=25(萬元)
納稅調增額=60-25=35(萬元)
◇調表不調賬
(4)該企業2004年1月1日向內部職工集資600萬元,用于生產經營,實際借款利率8%。會計處理為:
◎計入財務費用的利息=600×8%×=48
借:財務費用 48
貸:銀行存款 48
納稅調增=48-600×5%=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