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6-1】某工業企業當年在冊職工1000人(其中企業職工醫院、幼兒園、托兒所職工10人)。企業當年提取并發放工資總額950萬元(其中生產成本450萬元,制造費用100萬元,管理費用200萬元,營業費用140萬元,在建工程50萬元,應付福利費中幼兒園職工10萬元)。并按會計制度規定計提了“三費”。人均月計稅工資標準為800元。則:
(1)該企業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費用為( )萬元。
納稅調增數( )萬元。
(2)該企業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三費”為( )萬元。
納稅調增數( )萬元。
參考答案:
計稅工資限額=(1000-10)×0.08×12=950.4(萬元)
實發工資總額=950-10=940(萬元)
準予稅前扣除金額=940(萬元)
納稅調增數=0
實際計提的“工資三費”=950×17.5%=166.25(萬元)
準予扣除的“工資三費”=940×17.5%=164.5(萬元)
納稅調增數=166.25-164.5=1.75(萬元)
【例6-2】接【例6-1】假設企業當年提取的工資總額950萬元(其中幼兒園職工10萬元);實發工資總額為938萬元(其中幼兒園職工8萬元) 。則:
(1)該企業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費用為( )萬元。
納稅調增數( )萬元。
(2)該企業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三費”為( )萬元。
納稅調增數( )萬元。
參考答案:
計稅工資限額=(1000-10)×0.08×12=950.4(萬元)
計提工資總額=950-10=940(萬元)
實發工資總額=938-8=930(萬元)
準予稅前扣除金額=930(萬元)
工資納稅調增額=940-930=10(萬元)
實際提取的“工資三費”=950×17.5%=166.25(萬元)
準予扣除的“工資三費”=930×17.5%=162.75(萬元)
三項經費納稅調增額=166.25-162.75=3.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