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6-3】接【例6-1】假設企業在冊職工900人(其中幼兒園職工10人)。當年提取的工資總額950萬元(其中幼兒園職工10萬元);實發工資總額為938萬元(其中幼兒園職工8萬元)。則:
(1)該企業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費用為( )萬元。
納稅調增數( )萬元。
(2)該企業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三費”為( )萬元。
納稅調增數( )萬元。
參考答案:
計稅工資限額=(900-10)×0.08×12=854.4(萬元)
計提工資總額=950-10=940(萬元)
實發工資總額=938-8=930(萬元)
準予稅前扣除金額=854.4(萬元)
工資納稅調增額=940-854.4=85.6(萬元)
實際提取的“工資三費”=950×17.5%=166.25(萬元)
準予扣除的“工資三費”=854.4×17.5%=149.52(萬元)
三項經費納稅調增額=166.25-149.52=16.73(萬元)
【例7-1】某國有工業企業當年在冊職工1500人,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發放工資。2003年按工效掛鉤辦法計算提取數為4000萬元(其中生產成本1500萬元,制造費用1000萬元,管理費用1200萬元,營業費用300萬元),當年實際發放工資3500萬元。則:
(1)該企業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費用為( )萬元。
納稅調增數( )萬元。
(2)該企業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三費”為( )萬元。
納稅調增數( )萬元。
【例7-2】接【例7-1】 假設該企業2004年當年按工效掛鉤辦法計算提取數為5000萬元(其中生產成本2500萬元,制造費用1000萬元,管理費用1200萬元,營業費用300萬元),當年實際發放工資5300萬元。則:
(1)該企業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費用為( )萬元。
納稅調減數( )萬元。
(2)該企業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三費”為( )萬元。
納稅調減數(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