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4: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
(2)混合銷售行為。
(3)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行為。
☆關于“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
(Ⅰ)概念
1、混合銷售行為的內容
所謂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指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勞務活動)。
2、兼營非應稅勞務的內容
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但是,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發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
(Ⅱ)“混合銷售”和“兼營非應稅勞務”的判定標準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為混合銷售:
(1)同一收款人;(2)同一付款人;(3)同時發生。
例如:A公司銷貨給B公司,收取價稅合計117萬元,同時由A公司非獨立核算的車隊負責運輸,收取運費2.34萬元。
答案:A公司的行為屬于混合銷售行為。
再如:A公司銷貨給B公司,收取價稅合計117萬元。A公司的車隊為C公司搞運輸,收取運費2.34萬元。
答案:A公司提供的運輸勞務屬于兼營非應稅勞務。
(Ⅲ)稅收政策
1、混合銷售行為適用的稅收政策
(1)如果混合銷售行為以銷售貨物為主,同時附帶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2)如果混合銷售行為以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同時附帶銷售貨物,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而繳納營業稅。
即按“經營主業”劃分,只征一種流轉稅,即:或者都征增值稅或者都征營業稅。
(3)特例:納稅人將自產的貨物銷售并進行安裝勞務,符合兩個條件的,可分別納稅(增值稅和營業稅)。否則,只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2、兼營非應稅勞務適用的稅收政策
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同步練習】
【例6】混合銷售行為的基本特征為( )。
A.既涉及貨物的銷售又涉及非應稅勞務
B.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
C.從一個購買方取得貨款
D.從不同購買方取得貨款
答案:ABC
【例7】下列行為中,屬于混合銷售征收增值稅的是( )。
【例8】下列行為中,屬于混合銷售征收營業稅的是( )。
A.飯店提供餐飲服務并銷售酒水
B.電信部門自己銷售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有償電信服務
C.裝璜公司為客戶包工包料裝修房屋
D.零售商店銷售家俱并實行有償送貨上門
E.電視機廠銷售液晶電視機并向買方收取安裝費
例7答案:DE
例8答案: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