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知識點6: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劃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1.會計核算水平;
2.經營規模。
一、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一)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公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
下列納稅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
1.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以下簡稱小規模企業)。
2.個人(除個體經營者以外的其他個人)。
3.非企業性單位。
4.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
(二)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辦法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須向稅務機關辦理認定手續,以取得法定資格。為此,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專門制定實施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實施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在新的辦法頒布之前,為保證新標準的順利執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工作暫按以下原則辦理:
1.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有關規定仍繼續執行。
2.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3.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4.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主要規定如下:
1.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均應依照本辦法向其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一般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分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2.企業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應提出申請報告,并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1)營業執照;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銀行賬號證明;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上款第(4)項所列證件、資料的內容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3.主管稅務機關在初步審核企業的申請報告和有關資料后,發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企業應如實填寫該表(一式兩份),并將填報的該表經審批后一份交基層征收機關,一份退企業留存。
4.對于企業填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負責審批的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
5.新開業的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企業,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6.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小規模企業,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核算并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納稅人是總分支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其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但分支機構是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其分支機構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由于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所有銷售免稅貨物的企業都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7.已開業的小規模企業(商貿企業除外,現為非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除外),其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8.從2002年1月1日起,對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無論其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180萬元(現為80萬元),一律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
(三)一般納稅人年審和臨時一般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為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管理,在一般納稅人年審和臨時一般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過程中,對已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但年應稅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如會計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有偷、騙、抗稅行為;
2.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
3.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