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5: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其他特殊規定
(三)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其它特殊規定
1.《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免稅項目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征免稅項目
(1)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
① 再生水。
② 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
③ 翻新輪胎。
(2)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
(3)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 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
② 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
③ 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
(4)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① 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
② 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
③ 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5)對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政策。
(6)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7)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增值稅政策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①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②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8)免稅店銷售免稅品的增值稅政策
① 對于海關隔離區內免稅店銷售免稅品以及市內免稅店銷售但在海關隔離區內提取免稅品的行為,不征收增值稅。對于免稅店銷售其他不屬于免稅品的貨物,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② 納稅人兼營應征收增值稅貨物或勞務和免稅品的,應分別核算應征收增值稅貨物或勞務和免稅品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銷售額的,其免稅品與應征收增值稅貨物或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③ 納稅人銷售免稅品一律開具出口發票,不得使用防偽稅控專用器具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納稅人經營范圍僅限于免稅品銷售業務的,一律不得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專用器具。已發售的防偽稅控專用器具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一律收繳。
(9)除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現為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外,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稅。
(10)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11)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系的,征收增值稅;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無直接關系的,不征收增值稅。
(12)納稅人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費用,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不屬于價外費用,不征收增值稅。
① 經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政府批準;
② 開具經財政部門批準使用的行政事業收費專用票據;
③ 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或雖不上繳財政但由政府部門監管,專款專用。
(13)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從事汽車銷售的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牌照費,不作為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
(14)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
(15)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自行購買紙張,印刷有統一刊號(CN)以及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圖書、報紙和雜志,按貨物銷售征收增值稅。
(16)對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會員費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17)按債轉股企業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訂的債轉股協議,債轉股原企業將貨物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債轉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稅。
(18)各燃油電廠從政府財政專戶取得的發電補貼不屬于增值稅規定的價外費用,不計入應稅銷售額,不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