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幾種特殊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一、兼有、兼營與混合銷售行為稅務處理
經營行為 |
稅務處理 |
1.兼營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 |
均交營業稅。依納稅人的核算情況: |
2.混合銷售行為: |
依納稅人的營業主業判斷,只交一種稅。 |
3.兼營非應稅勞務: |
依納稅人的核算情況: |
【例題·單選題】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下列行為屬于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有( )。
A.運輸企業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
B.飯店開設客房、餐廳從事服務業務并附設商場銷售貨物
C.商場零售商品并附設快餐城提供就餐服務
D.建筑公司為承建的某項工程既提供建筑材料又承擔建筑、安裝業務
[答疑編號346040401]
『正確答案』B
二、營業稅與增值稅征稅范圍劃分
(一)建筑業務征稅問題
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二)郵電業務征稅問題
(1)集郵商品的生產征收增值稅。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應當征收營業稅,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征收增值稅。
(2)郵政部門發行報刊,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
(3)電信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等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三)服務業務征稅問題
1.代購代銷
(1)代購貨物:
①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受托方收取的手續費,按服務業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
②不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受托方收取的手續費,屬增值稅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例題·單選題】甲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受乙企業委托從丙企業代購一批原材料。丙企業給甲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金額100000元,增值稅17000元。甲企業按原價開給乙企業增值稅普通發票,取得含稅銷售額117000元;另向乙企業收取手續費10000元,未開具任何發票。對于上述業務,甲企業應繳納()。
A.增值稅1452.99元
B.增值稅1700元
C.營業稅500元
D.營業稅6350元
[答疑編號346040402]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117000+10000)/1.17×17%-17000=1452.99(元)
(2)代銷貨物:
①就銷售代銷貨物而言,屬增值稅征稅范圍。
②就受托方提供代理勞務取得的報酬,如代理手續費,屬營業稅征收范圍,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