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征稅范圍
四個環節:生產、委托加工、進口、零售,指定環節一次性繳納,其他環節不再繳納。
一、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
消費稅與增值稅哪些方面存在交叉:
四、零售應稅消費品:只有金銀首飾(含鑲嵌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
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有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具體要求:
要 素 |
規 定 |
注 釋 |
征稅范圍 |
僅限于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
不符合條件的,仍在生產環節交納消費稅的金銀首飾 |
稅率 |
5% |
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10%);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
計稅依據一般規定 |
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
含稅銷售額÷(1+17%) |
計稅依據具體規定 |
1.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 |
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
2.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 |
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 |
3.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 |
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 |
4.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銷售金銀首飾 |
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
【例題·計算題】乙商場零售金銀首飾取得含稅銷售額10.53萬元,其中包括以舊換新首飾的含稅銷售額5.85萬元。在以舊換新業務中,舊首飾作價的含稅金額為3.51萬元,乙商場實際收取的含稅金額為2.34萬元。
計算:乙商場零售金銀首飾應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不考慮進項稅)。
[答疑編號346030103]
『正確答案』
應納消費稅=(10.53-5.85)÷1.17×5%+2.34÷1.17×5%=0.3(萬元)
應納增值稅=(10.53-5.85)÷1.17×17%+2.34÷1.17×17%=1.0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