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稅收執法權
稅收執法權具體包括:稅款征收管理權、稅務稽查權、稅務檢查權、稅務行政復議裁決權及其他稅務管理權(稅務行政處罰)。
(一)稅款征收權
1.稅務機構設置和稅收征管范圍劃分
征收機關 |
征收稅種 |
國稅局系統 |
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中央企業所得稅;鐵路、銀行總行、 |
地稅局系統 |
營業稅(國稅局征的除外)、城建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 |
海關系統 |
關稅、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
【提示】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局管理。
2.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稅收收入劃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費稅(含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的部分)、車輛購置稅、關稅、海關代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契稅。
(3)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4大稅3小稅:
增值稅、營業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歸地方政府)、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歸地方政府)、證券交易的印花稅。
(二)稅務檢查權
(三)稅務稽查權
(四)稅務行政復議裁決權
(五)其他稅收執法權——其中主要的有稅務行政處罰權等
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應當有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停止出口退稅權、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提請吊銷營業執照、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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