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稅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1.稅法與《憲法》的關系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和章程。
《憲法》第五十六條、第三十三條。
2.稅法與民法的關系
3.稅法與《刑法》的關系
兩者有本質區別。《刑法》是關于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稅法則是調整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其調整的范圍不同。
兩者也有者密切的聯系。因為稅法和《刑法》對于違反稅法都規定了處罰條款,兩者之間的區別就在于情節是否嚴重,輕者給予行政處罰,重者則要承擔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
從2009年2月28日起,“偷稅”將不再作為一個刑法概念存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修訂后的《刑法》對第二百零一條關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法律規定中的相關表述方式進行了修改。用“逃避繳納稅款”取代了“偷稅”。但目前我國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中還沒有作出相應修改。
4.稅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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