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設計組織結構時應遵守以下四大原則
1.組織機構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職責權限、任職條件、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序,確保決策、執行及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相互分離,形成制衡。
“三重一大”問題: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免、大額資金使用。
企業在處理三重一大問題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行集體決策審批和聯簽制度。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
2.企業應當按照科學、精簡、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則,綜合考慮企業性質、發展戰略、文化理念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設置內部職能機構,明確各機構的職責權限,避免職能交叉、缺失或權責過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工作機制。
3.企業應當根據組織結構的設計規范,對現有治理結構和內部機構設置進行全面梳理、確保企業治理結構、內部職能機構設置和運行機制等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
4.企業擁有子公司的,應當建立科學的投資管控制度,通過合法有效的形式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出資人利益,重點關注子公司特別是異地、境外子公司的發展戰略、年度財務預決賽、重大投融資、重大擔保、大額資金使用、主要資產處置、重要人事任免、內部控制體系建設等重要事項。
權力和責任的分配
權力的分配本質上是按照工作描述確定責任,根據組織結構圖形成責任。缺乏對機構和崗位設置的分析,可能存在部門資源與人員配置不合理的情況。
不相容職務通常包括:可行性研究與決策審批、決策審批與執行、執行與監督檢查等。
企業應當制定組織結構圖、業務流程圖、崗位說明書和權限指引等內部管理制度和相關文件,使員工了解和掌握組織結設計及權責分配情況,正確履行職責。
內部環境的強弱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各人員對其將負多大責任的了解。
權力下放的利弊
權力下放能夠使一線人員具有在自身領域作出重大決策的能力和權力,而無須請求上級作出決策,提高決策效率。
但風險在于盡管可以授予部分權力,以實現部分組織目標,但高級管理層仍然需要為這些下屬所做的所有決策承擔最終責任。如果未經管理層復核,就將過多涉及更高級目標的決策交由不適當的較低級別人員負責,企業將處于危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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