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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體系:其一、形式用人主體與受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其二、派遣機構與接受單位的勞動者派遣協議。
工資集體協商的含義、內容和程序
工資集體協商的含義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雇員)代表與企業(雇主)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考|試/大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的行為。
工資協議是指專門就工資事項簽訂的專項集體合同。
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是調整勞動關系運行的重要機制。
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
1.工資協議的期限;
2.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3.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
4.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方法;
5.工資支付辦法;
6.變更、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序;
7、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
8、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
9、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工資集體協商的程序
(一) 工資集體協商代表的確定
工資集體協商代表應依照法定程序產生
雇員:工會代表或民主推舉代表,半數同意。
雇主: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選。
首席代表:工會主席、法定代表人。或書面委托他人(委托人數不超過本方代表人數的1/3)
權益平等:建設權、否決權、陳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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