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終止用工,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嗎?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 71 條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如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與此相反,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中,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論從程序上還是從實質的事由上,都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而且,只要符合相關情形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就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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