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補貼資金申請
第九條 補貼原則。就業技能培訓補貼資金實行先墊后補的原則。定點培訓機構和企業按照規定補貼標準先減免培訓對象的培訓費,再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培訓補貼資金。企業委托定點培訓機構進行崗前技能培訓的,需將培訓費用及時足額支付給委培機構。
第十條 申請方式。定點培訓機構和企業根據培訓后就業和取得相關證書的學員情況申請補貼。在每季末,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就業技能培訓補貼,申請培訓補貼時,應填寫《湖南省就業技能培訓補貼單位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簽字的就業技能培訓補貼人員名冊;
2.《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畢業年度內高校未就業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提供《畢業證》復印件或學校有關證明;
4.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5.實現就業的有效證明(被用人單位招用的,提交勞動合同復印件或用人單位工資證明或企業招用證明;在社區(鄉鎮)及外地實現就業或靈活就業的,提供街道(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站出具的就業證明或勞動協議;企業委托定點培訓機構進行崗前技能培訓的,提交委培協議);
6.錄有上述參加就業培訓人員名單及《居民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和聯系電話、培訓工種、培訓起始及結束時間、所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編號等信息的電子文檔;
7.定點培訓機構或企業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
8.定點培訓機構或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第五章 補貼資金審核和撥付
第十一條 補貼資金的審核。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到相關單位就業技能培訓補貼申請后,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最長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審核程序如下:
(一)對申報材料的全面性、真實性進行審核;
(二)將培訓補貼資金審核情況(包括單位名稱、享受培訓補貼的人員名單補貼金額和標準等)在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務網上公示,公示期為15天,同時公布當地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舉報電話,接受實名舉報;
(三)公示期滿無舉報的,在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 補貼資金的撥付。財政部門根據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補貼資金審核意見,每季末按規定標準將補貼資金直接劃入定點培訓機構或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同時將資金支付情況抄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示期滿有舉報的,經查實后,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十四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服務與監督
第十三條 職責分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委托省就業服務局負責全省就業技能培訓工作。各市州、縣市區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下達的指導性計劃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就業技能培訓工作,并按要求匯總上報本轄區內培訓工作情況和統計報表。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補貼資金的審核、撥付、管理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十四條 監督管理。
(一)補貼資金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培訓補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定點培訓機構不得分解轉包培訓任務,對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補助資金的,除追回補貼資金外,將按《財政違法處罰處分條例》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完善培訓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公開制度。通過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及時公布補貼政策、申領辦法、定點培訓機構、培訓工種目錄和補貼標準等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三)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對專項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