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義烏市財政局關于印發《義烏市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實施辦法》的通知
義人社〔2018〕18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7〕41號)和《浙江省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實施辦法的通知》(浙人社發〔2017〕81號)文件精神,我們制定了《義烏市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義烏市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實施辦法
義烏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義 烏 市 財 政 局
2018年2月6日
附件: 義烏市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弘揚工匠精神,引導職工提高職業技能水平,根據《浙江省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實施辦法》(浙人社發〔2017〕81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的企業職工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申領技能提升補貼:
(一)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在申請補貼時已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含)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含)起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以下稱“證書”)的,以證書核發的時間為準。
取得證書時在崗,但申請補貼時處于失業狀態且最后一次繳費的失業保險參保地為我市的人員可申領。取得證書時已處于失業狀態的人員,符合職業培訓補貼條件的,可按職業培訓補貼要求和標準申領培訓補貼。
第三條 符合條件的職工應在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由本人攜帶證書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到市就業管理服務局申領技能提升補貼,并填寫《義烏市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申領表》(附件)。
本實施辦法印發前核發證書的,可在本實施辦法印發之日起的12個月內申領。
代為申領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證原件、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 市就業管理服務局在受理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繳費記錄和證書信息審核。
(一)繳費記錄審核。通過省級集中的業務經辦系統核查申請人身份及其失業保險參保信息,在省級集中的業務經辦系統未上線之前,失業保險費繳費信息根據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系統數據確定。
(二)證書信息審核。通過“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網站(http://link.233.com/22183/)、“浙江省職業資格工作網”(http://link.233.com/17353/)甄別證書信息。我市核發的證書由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負責將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數據與業務經辦系統進行對接,實現信息共享。
審核通過的,應在市人力社保局網站公示補貼申領情況,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并于公示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直接將補貼資金發放至申請人本人的個人銀行賬戶或社會保障卡;審核不通過的,應及時告知本人。
第五條 技能提升補貼標準按照《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更高質量就業的實施意見》(義政發〔2015〕1號)規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執行。
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只能申請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補貼,且不得同時享受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企業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或培訓機構開展政府購買成果的培訓等,按規定相關培訓經費補貼給企業、機構的,個人不再享受補貼。
第六條 在失業保險基金科目中設立技能提升補貼科目,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技能提升補貼科目中列支。
第七條 技能提升補貼支出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按照流程規范運作,嚴格財務管理和資金監管,確保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運行。
第八條 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要嚴格鑒定標準,嚴把證書發放質量。市就業管理服務局要與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建立信息共享、溝通協調機制,通過信息比對有效甄別證書的真實性,公示補貼發放情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嚴訪申領、騙取補貼,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小編推薦:
2019年1-3級人力資源管理考試如何告別盲目備考,高效鎖分通關?講師王鑫鑫詳解6大模塊90%核心考點,助你輕松突破及格線,立即搶先備考拿證,領取2000+國家補貼>>